检察机关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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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检察机关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浅析 【摘要】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于 2013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明确检察机关作为考察工作负责人。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未成年检察办落实该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该如何落实、完善,本文将对目前检察加官考察帮教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办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 2013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遵循对未 成年人试行 “ 教育、感化、挽救 ” 的方针,坚持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2、的原则,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规定,在 271条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 “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 同时,刑事诉讼法 272 条明确规定了 “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 。为有效落实上述规定,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合理探索 ,如设立未成年检察办公室(以下称未检办),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开展监督考察工作。法

3、条规定以 “ 监督考察 ” 作为检察机关在考验期的职责,直接含义包括调查、观察和督促,结合 “ 教育、挽救 ” 的主旨,检察机关作出 “ 附条件不起诉 ” 决定的目的,并最终作出 “ 不起诉 ” 决定的条件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生了向好的改变,通过观察得出其再次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十分低,检察机关的介入应当为这个转变添砖加瓦,在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中加以法律引导,所以本人认为应当明确 “ 督促 ” 中包含的帮教之义 ,并作为监督考察工作中的重点。以下讲究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工作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考察帮教工作存在困难 从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完全落实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条件仍

4、然十分不成熟,监督考察的具体内容、技术支持、专业人员培训等各方面的还不完善。 (一)监督考察机制具体内容欠缺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并没有其他相关的具体化要求或者实践指导细则,很多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没有针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考察帮教工作没有计划、内容、目标 等要求,工作开展程度取决于承办人责任心和个人能力而定,实地调查、学习培训等需要物力、人力支持的工作,凭检察官个人之力很难开展起来。 (二)帮教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如前所述,帮教工作的责任人往往落在案件承办人头上,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在对未检办检察官进行筛选的过程中,在心理学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培训,但也并非专业人士,对未

5、成年人复杂的心理无法进行专业的判断和矫治。另外,未检办还承担办案职责,如果帮教检察官不能从办案中独立出来,那么开展帮教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十分有限的,基本上都是以谈话、思想汇报这 些书面工作为主。 (三)技术手段匮乏 检察机关除了自侦部门需要运用到手机行踪定位等侦查技术手段外,其他部门并没有这些方面的需求,并且对于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管理相对严格。所以,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 272 条规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作出了“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的规定,但实质上,考察帮教负责人并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控。在本人自己的工作经历中,就多次发现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6、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况,其中一次甚至是监护人带着未成年人违反规定,但如果不是实地走 访或者要求当面报道,负责人也很难发现。 (四)其他客观因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很大一部分处于辍学状态,因为年纪小,读书少,找工作也存在困难,所以在社会上游荡或者在家玩电脑成了他们主要的生活方式。其中,有两种情况对考察监管负责人的工作带来特别大的困难,一是对父母监管存在叛逆心理并且父母无力约束其行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类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往往在外游荡居多,周围的朋友游龙混杂,为了得到物质从事犯罪风险大的行业。如此前考察帮教对象张某,谈话时告知在某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并告知具体地址等情况,最后 因帮助老板追债非法拘禁他人

7、。二是父母不重视,有些父母对孩子的情况不关注,甚至认为孩子还小,犯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没有关系,从言语和行为上放纵孩子的暴力行为,考察期也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二、对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的建议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秉承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的原则,检察机关往往会希望给平时表现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起到威慑作用,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其行为的错误及严重后果。所以,本人认为 鉴于考察帮教工作的严峻性,检察机关更应该认真完善考察帮教的机制,起到实质性的引导作用;认真评估考察帮教的效果,落实法律的威慑

8、规范作用。 相对司法行政机关长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的一整套管理体制,以及较为合理的人员配备、完善技术平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处于起步摸索阶段,鉴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可以从中借鉴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手段,本人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一)落实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考察工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具有复杂性,造成其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进行监督考 察的时候,考察帮教负责人有必要对帮教人员所处的社会环境进行走访,实地调查家庭情况、生活状态、社会关系等,形成个人情况报告,结合未成年人自身意愿,与监护人商讨发展方向,尽可能多的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的环境,一是方便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在

9、制作帮教方案时,尽可能以其自身资源为主,社会资源为辅。 (二)借助外部人员、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引导 既然附条件不起诉明确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那么应当把这项规定落实到位,实践法律的执行力和严肃性,避免被附条件不起 诉人因为发现该项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执行力而轻视检察机关的监管。应该说,目前基层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总的数量不算庞大,本人认为,借鉴司法行政机关单独建立一个手机监控平台太过于奢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网络监管平台经过多年的不断改进已经十分完善,可以考虑借用社区矫正网络平台对有条件进行动态监督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实现以较少的人力增强日常监管力度,利用科学技术增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另外,对于专业心理人员,监管人员的配置,也可以考虑增加与学校专业心理老师、村干部、社区人员的合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 督、心理矫治和情感疏导。 (三)为被考察帮教对象提供就业培训及机会 脱离学校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问题,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而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局、职业技术学校等拥有就业培训及就业机会的部门合作,给被考察帮教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及就业机会,提供被帮教对象需要的就业指导,一方面给了他们提供一个再次学习的机会,掌握一门技能,另一方面能够降低他们的不稳定性,为社会塑造一个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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