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评定规则 【摘要】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程度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不仅写入了法律条文之中更进入到大众的视野中。但,该条仅是一个原则规定无相应的细则赖以实施。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虽出台了一些用于指导精神抚慰金审判的内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却无统一性的、强制性的实施效力。故,笔者拟以( 2011)济法委赔字第 1号案例这一新材料为现实依据来分析当下中国应该怎样来界定 35 条规定的 “ 严重后果 ” ,以期能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评定规则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 严重后果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了
2、10 大典型案例,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有区别性的案件是 “ 李灵申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 (以下简称 “ 李案 ” )。笔者认为该案是 10 大典型案例中,第一例国家工作人员请求精神赔偿的案件,相较于其他 9个案件而言主体有特殊性。公众之所以关注国家赔偿指导案件的原因在于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关于 “ 严重后果及抚慰金 ” 的规定较为粗略,一般认定多由法官的内心确认。其他案件多从普通公民的角度出发探究 “ 严重后果及抚慰金 ”的范围,而 “ 李案 ” 则是从国家工作人 员的角度出发来探寻 “ 严重后果及抚慰金 ” 的范围,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该范围的补充,同时为以后
3、公务员精神损害的 ?补有着重大指导意义。 一、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的逻辑结构,精神损害 “ 严重后果 ” 作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事实要件,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作出的是否属于 “ 严重后果 ” 的判断,可以由司法进行审查。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相同不仅需要由适用法律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加以解释而且必须由审查其适用该法律之合法性的法 院赔委会加以解释,不受前者的约束。故,赔偿义务机关并并无权对国赔法第 35 条规定的 “ 严重后果 ” 进行解释,其解释应由法院完成。 本案中,济宁中院赔委会经审理认为嘉祥县法
4、院非法对其羁押 526 天属于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应当对该部分进行赔偿。另外,因被羁押李灵的失去了公务员工作和职务,对于他本人来说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其社会声誉也由此受到严重的影响;李灵的家庭也因此受到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打击,本着抚慰受害人的原则,应认定其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后果的程度。由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之规定,可以发现济宁中院对严 重后果解释的内在逻辑。第一,结合国赔法第 35 条规定法定构成要件从体系来论证严重后果。法律规定受害人因国赔法第 3 条或 17 条规定的情形受损害的可以要求赔,然后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恢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对于难以经赔礼道歉恢
5、复的才适用抚慰金补偿。第二,结合本案来看,李灵因被羁押受侵害满足赔偿要件,接着其因羁押致使工作丧失,家庭受损这部分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更是以赔礼道歉等行为无法得到恢复的,李灵作为公务员有着好的前途、客观的经济收入及较好的社会声望,其家庭也是美满幸福的。对于这部分的 侵害非经金钱是不能弥补的。故,基于上述逻辑可以充分揭示严重后果和严重精神损害间的联系。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的标准 上文主要论述了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中关于精神造成 “ 严重后果 ” 的因素,通过对案件的剖析,笔者认为受害人想要获得赔偿的前提或者是必要条件在于满足获得赔偿的条件:严重后果,其次是能赔多少的问题。近来,多起国赔案难以事
6、结案了,其重要原因在于就赔偿金额方面,受害者与赔偿义务人难以达成一致。如何能找到一种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是本文想要论述的另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 目前赔偿标准各地不一,且尚无可以遵守的、统一的法律时,应当从为什么设置精神抚慰金、谁来付精神抚慰金、怎么能权衡双方利益给付抚慰金这样的逻辑来讨论精神赔偿抚慰金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笔者拟将其标准设置为:过错原则及个人特殊性原则。 第一,权衡各方利益最好的方式在于划分出双方的过错,国家精神抚慰金是针对公权力机关非法使用刑事侦查、起诉及审判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公民自由的侵害。故,应当首先区分这一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即要考虑到加
7、害方其侵害的方式、侵害的程度及弥补的程度;同时也要考虑到 受害人在该案中是否有违法或过错的地方。要充分考量两者间责任的划分,才能更好针对案件的特性做出判断。同时,责任的划分不仅能更好的实现调解也能有助于当事人间的协商,更能高效的对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本案中,济宁中院就本着以抚慰受害人、案结事了为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做了大量释法析理工作来更好的划分双方间的责任,让双方当事人更能有效去接受各自的观点,达成共识。 第二,针对国家赔偿案件,要想更好的权衡双方利益给付抚慰金,就要充分认识到案件的特殊性。即每个案子都有着不同的当事人,每个受害者其工作的性质、工作的 可恢复性及工作对家庭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
8、。要充分考量每个受害人因侵害受到的精神痛苦间的差异。如企业高管,其因被非法羁押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其受到的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可能会比常人要大,其赔付的金额可能要适当调高;又或受害人是家庭中唯一经济来源其因被非法羁押就会导致其家庭产生重大变故,工作可能失去,未来生计受损,可能其被羁押的时间不长但受到的精神痛苦却是极大的,故也要适当提高金额。再如本案中,李灵系国家公务员,其被错判后,失去工作,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等规定其工作恢复难度大、生活水平受到严重损害及社会 声誉受到巨大损害,故其精神损害给付的抚慰金应适当提高。 参考文献: 德 哈特穆特 ?毛雷尔 .行政法学总论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陈清秀 .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 A.翁岳生 .行政法 ?上册 C.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