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16831 上传时间:2019-02-0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萧县国土资源局权力责任清单 - 砀山县人民政府.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 目 编 码 项目名称 子 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类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国务院令第 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2、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阶段责任 :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定期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

3、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2 行政许可类 临时用地许可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

4、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

5、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审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3 行政处罚类 对违反

6、土地管理行为的处罚 3-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 究法

7、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8、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

9、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 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2. 破坏耕地

10、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3、非法占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

11、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4、非法批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2、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处罚 5.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6、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处罚 6.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3-7、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13、国有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7.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 4 行政处罚类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的处罚 4-1、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

14、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15、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16、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17、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2.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3、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

18、的处罚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 5 行政征收类 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无 1、国务院令 241 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国务院令 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l0

19、00 元。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告知 采矿权人缴费 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工、需 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认真审查提供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据收费规定,确定 采矿权人应缴费金额。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 采矿权价款 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3. 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 等违

20、规收费的; 擅自增设、变更收费项目的; 4.收费后不出具法定收费依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6 行政征收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无 国务院令 150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告知 采矿权人缴费 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 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认真审查提供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 依

21、据收费规定,确定 采矿权人应缴费金额。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3. 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收费的; 擅自增设、变更收费项目的; 4.收费后不出具法定收费依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6 7 行政确认类 土地登记 无 国土部 40 号令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

22、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登记发证;

23、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土地使用、保护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类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无 国土部 23 号令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24、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 )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 )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 )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

25、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以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登记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 的,登记信息依法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评

26、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9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 号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

27、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28、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 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审报告。

29、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10 其他权力 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初审转报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

30、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国土部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

31、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修改后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研定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事后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对规划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32、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11 其他权力 国有土地转让及改变用途初审转报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

33、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修改后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研定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事后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对规划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