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 兴凯通电力工程 有 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耿凯 和 徐爱 2 方 共同出资,设立 北京 兴凯通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中海 兴凯通电力工程 有 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 金苑路 32号 4幢 2层 206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图文设计;技术开发;园林绿化工程;销售安
2、全技术防范产品、电气设备、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 期限 出资方式 耿凯 300 2038-01-30 货币 徐爱 200 2038-01-30 货币 合计 500(万元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3、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合计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
4、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5、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由 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 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6、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 应 由股东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 条 公司 不 设监事 会 , 设监事 1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7、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 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 或全部 出资。 第二十一 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 经其他股东
8、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 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 年, 自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计算。 第二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 条 本章程一式 2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