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规定 , 为规范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防治地下水污染,保护地下水环境,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布设要求以及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 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柳领君 , 于海 , 韩雪 , 杜静 , 马佰衡 , 赵文英, 田军
2、月,崔倩 , 袁世辉 , 苏海燕 , 曹亚明 , 张明华 , 齐欧 , 孙丽 ,沈绍进,程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 白进杰 , 张洪波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目 次 1 适用范围 . 1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 5 4.1 总体原则 . 5 4.2 分类原则 . 5 5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 6 5.1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总体要求 . 6 5.2 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安全常态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 7 5.3 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 7 5.4
3、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控区点位布设要求 . 8 5.5 漏斗区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18 6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 .18 附录 A .20 附录 B .22 1 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T164 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T338-2007 饮用水水
4、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SL183-2005 地下水监测规范 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6816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DZ 44-86 城镇及工矿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20 年) (环发 2011 128 号) 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发 2013 49 号 ) 关于开展 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工作的通知 ( 环办 2011102 号 )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8-15,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2001 101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地下水 groundwater 狭义指埋藏于地面以下岩土孔隙、裂隙、溶隙饱和层中的重力水,广义指地2 表以 下各种形式的水。 3.2 水位 stage 自由水面相对于某一基面的高程。 地下水位是指地下含水层中水面的高程。 3.3 潜水 unconfined water/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 3.4 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
6、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质和水量及其形成地质条件等的总称。 3.5 水文地质单元 hydrogeologic unit 具有统一补给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 统。 3.6 地下水埋深 (地下水埋藏深度 ) buried depth groundwater table 从地表面至地下水潜水面或承压水面的垂直深度。 3.7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层(含水系统)从外界获得水量的区域。对于潜水含水层,补给区与含水层的分布区一致;对于承压含水层,裂隙水、岩溶水的基岩裸露区,山前冲洪积扇的单层砂卵砾石层
7、的分布区都属于补给区。 3.8 地下水排泄区 groundwater discharge zone 含水层(含水系统)中地下 水在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失去水量的区域,如天然湿地分布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接受地下水补给的河流分布区等。 3.9 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区 region of groundwater depression cone 开采某一含水层,当 地下水 开采量持续大于补给量时,形成地下水面向下凹陷、形似漏斗状的水位下降区。 3.10 地质灾害易发区 geological-hazard-prone area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 3.11 地下水污染 groundwater pollution 污染物 经土壤 包气带入渗,并随地下水流扩散和输移导致地下水体污染的现象。 3.12 地下水水质监测 monitoring of groundwater quality 为了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地下水 水3 质 的各种特性指标 进行 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生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13 地下水监测网 groundwater monitoring network 地下水监测网是指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的地下水控制水点(露头)组成的网络,以便掌握地下水水位、水 质、水温等变化动态。 3.14 环境
9、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 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
10、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15 生态脆弱区 ecological fragile region 生态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 Ecotone),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的交界过度区域。 3.16 饮用水源地 drinking water sources 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 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划分。 3.1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protected reg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
11、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18 基本农田保护区 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4 3.19 重要湿地 important wetland 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比较高,并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规定的湿地。 3.20 资源性缺水地区 resources water shortage area 指因为水资源总量减少,
12、导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现象的地区。这种现象有人为造成,也有自然环境的变化引发的。 3.21 地下水重点污染源 key sources of pollution of groundwater 对地下水污染造成重大影响的排污单位,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 /储油库、高尔夫球场、矿山开采区等。 3.22 工业污染源 industrial pollution source 工业污染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场地和工业园 。 工业污染 场地 指个别企业或占地面积较小的企业场地或废弃的污染场地等;工业园指建立在一块固定地域上的由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形成的并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社区 , 包括各类工业园
13、区、高新园区、产业基地、产业园等。 3.23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site 指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 他方式(如迁移)承载了有害物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或具有潜在风险的空间区域。 3.24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工业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3.25 高新园区 high-tech park 即高新技术园区,指的是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
14、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所确 定的高技术领域,而且必须包括高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 3.26 产业基地 industry base 产业基地是由政府或者民间组织,机构自发或者规划筹办的富于规划的且具有产业集群效应的经济体。产业基地因产业属性而异,规模不一,并表现出多元化特征。 5 3.28 产业园 industry park 产业园区,是某产业的聚集区或是技术的产业化项目,简而言之,孵化平台,是企业走向产业化道路集中区域。 4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4.1 总体原则 4.1.1 整体性和可比性。 在总体和宏观上应能控制 不同的水文地质单元,须能反映所在区域地下水系的环
15、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质量空间变化 。 监测重点为供水目的的含水层 。 4.1.2 代表性和兼顾性。 监测点网布设密度的原则为主要供水区密,一般地区稀;城区密,农村稀;地下水污染严重地区密,非污染区稀。尽可能以最少的监测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 地下水 环境信息 。 4.1.3 可行性和连续性。 考虑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实际采样的可行性、方便性, 优先选用符合监测条件的 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布设监测点 ,并应保持地下水监测点网的连续性。 4.1.4 稳定性和前瞻性。 选定的监测点 (井 )应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一经确认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需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进行审
16、查确认 ,并应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4.2 分类原则 4.2.1 按照监测目的不同,将地下水监测点位划分为三大类: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安全常态监测点位、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控区点位。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安全常态监测点位和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为常规监测点位,按一定频次进行监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控区点位为应急监测点位,仅在发生污染事故或进行地下水调查等特殊时期进行监测。 4.2.2 在地下水环境敏感区设置 常态监测 点位时,需 充分 考虑工业、 农业、矿山开发、水利工程、石油开发等 活动 对地下水的影响 。 4.2.3 在地下水环境敏感区设置 常态监测 点
17、位时, 应可反映区域内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以地下水的补给区、主径流带及已识别的污染区为重点。 4.2.4 在污染河段设置 区域 地下水 常规监测 点位时,需能反映地下水补给源以及 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重金属、 “三氮 ”等超标的重污染河段应适当增6 加地下水监测点位 。 4.2.5 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布设 密度的原则为主要供水区密,一般地区稀;城区密,农村稀;地下水 污染严重地区密,非污染区稀。尽可能以最少的监测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 。 4.2.6 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应能 监控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漏斗区、地面沉降以及 高氟问题等 本区域的特殊水文地质问题 。 4.2.7 区
18、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应能 监控污水灌溉区、地下水回灌区 、垃圾填埋处理场和工业建设项目区 等。 4.2.8 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控区点位应能 监控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及可能产生污染的地区,监视重点污染源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动态变化 。 5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5.1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总体要求 5.1.1 在布设监测点网前,应收集当地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包括: 5.1.1.1 地质图、剖面图、现有水井的有关参数 (井位、钻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层位置、抽水试验数据、钻探单位、使用价值、水质资料等 )。 5.1.1.2 作为当地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江、河、湖、海的地理分布及其水文特
19、征 (水位、水深、流速、流量 ),水利工程设施,地表水的利用情况及其水质状况 。 5.1.1.3 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方向,地下水质类型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5.1.1.4 自流泉水的有关情况,如 出露位置 、 成因类型、补给来 源、流量、水温、水质和利用情况 。 5.1.1.5 区域规划与发展、城镇与工业区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化肥农药施用情况,水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 5.1.2 为了解地下水体未受人为影响条件下的水质状况,需在研究区域的非污染地段设置地下水背景值监测井 (对照井 )。根据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状况和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污染区外围地下水水流上方垂直
20、水流方向,设置一个或数个背景值监测井。背景值监测井应尽量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放区、农灌区及交通要道。 5.1.3 若某 区域具有不同属性,如既位于敏感区域、又有 重点污染源,则需7 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 并 进行优化。 5.2 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安全常态监测点位 布设要求 在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区域,应加密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是首要考虑因素。 5.2.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控制级别分为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四个级别,所有在用水源地均需对应四个控制级别布设监测点位。 5.2.2 对于孔隙裂隙水,监测点
21、位布设采用网格布点、区域布点的方法,优先在污染源区域下游布点,上游、中游可稀疏布点。 5.2.4 地下 水的补给区、已识别的污染区等监测重点区域,监测点可适当加密。 5.2.5 孔隙裂隙水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监测纳入监测点。 5.2.6 岩溶水地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追踪地下暗河,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沿暗河主管道布设至少 1 个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采样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 5.2.7 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应考虑地
22、表污染源分布,地下水补给 、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流向、开采层位等因素。点位布设数量原则上以监控地下水污染、反应水源地水质量状况而定。一般情况,按水源地规模大小确定: ( 1)特大型集中式水源地监测井布设数量应不小于区内开采井数的 1/2; ( 2)大型集中式水源地监测井布设数量应不小于区内开采井数的 1/3; ( 3)中型集中式水源地监测井布设数量应不小于区内开采井数的 1/4; ( 4)小型集中式水源地监测井布设数量应不小于 1 个。 5.3 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5.3.1 区域地下水常规监测 国控监测点 网密度一般不少于每 100km2 0.1 眼井,每个县至少应有 12 眼井,平原 (含盆地 )地区一般为每 100km2 0.2 眼井,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适当加密,沙漠区、山丘区、岩溶山区等可根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