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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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来莞就业或经商,需要随迁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下文简称“随迁子女”)至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 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2、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 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及积分入学 受理点 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 , 以及 负责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 发展和改革部门 应当将随 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助 查处学校违 规乱收费行为 。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 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 在本市 居住证办理情况和办理年限等项目 的审核并评分,协助 提供我市

3、常住人口中 6 至 18 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 以及 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自然资源 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

4、(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 3 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 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协助配合做好 积分制入学相 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年满 6周岁且不超过 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 或 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 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本市义务

5、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 向 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随迁子女 ,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 父母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园区、镇 ( 街 )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 申请 入读申请地所在 园区、镇 ( 街 )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学位补贴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方案和学位补贴方案按 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一)工作原则 1. 积分制入学工作由 市级 统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镇( 街 )具体组织开展。 2. 申请条件 及

6、 积分项目按照“ 谁负责 , 谁审核 ,谁评分 ”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入学程序 1. 网上报名。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登录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随 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报名系统 ”(以下简称 “报名系统 ”),填写相关信息或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名 时间截止后, 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名和修改功能, 申请人不能 再进行 报名、 信息修改或资料补充。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2. 审核评分。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 审 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分。 审核部门在审核评分过程中对申请

7、人填写的信息或上传的材料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或要求申请人 修改 补充 相关信息或 材料。 3. 积分查询。审核部门评分结束后,报名系统公布申请人的积分。申请人 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如对个 5 人积分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变更或补充 信息 资料。 复核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核申请,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复核功能,并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4. 志愿填报。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当年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计划,申请人根据申请地的学位供给情况和录取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5. 现场 确认。申请

8、人在网上 完成志愿填报后, 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积分入学申请地的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 现场 确认。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其符合报名 资格后, 打印积分 确认表; 申请人核对 确认表 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 申请人不按时到 受理点 进行 现场 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积分制入学 申请资格。 现场 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6. 积分公示。现场确认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

9、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6 7. 学位安排 。公示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其中,被录取到公 办学校 或 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 学位 就读的申请人,由申请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 或 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 学位 就读的申请人,需自行联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入学后 由 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 申请 地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可按 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

10、 在规定时间内 向属地园区、镇( 街 )教育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由属地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读 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 (二)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 3 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7 (三)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的随迁子女; ( 四 ) 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 五 )

11、父母双方或一方近 3 个学 年 度 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 ( 六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并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随迁子女; ( 七 )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方式被公办学校招收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录取,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政府给予一定标准 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 监护能力等原因 需随其他 法定监护人 在本市就读的

12、,其监护人须出具 有效 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等不 8 良后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 3 个积分申请年度内 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进行录取 。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13、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随迁子女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园区管委会 )应当将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 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9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X 年 XX月 XX 日。本市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府 2017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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