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摘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法官审判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实现,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在中国,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着诸多现实障碍。拟对现实障碍因素进行剖析,努力探索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方略,从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到真正的实现。 关键词:法官;审判权;司法独立;障碍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 2010)36-0248-03 司法独立作为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无疑已经成为判断一国法律
2、制度是否合法、正义的核心标准。中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而法官审判独立正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与实现。当代价值法学的主要代表美国的德沃金教授提出: “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 中国的著名学者贺卫方也指出: “ 所谓司法独立本质上正是法官个人的独立。 ”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可能由人民法院这样 一个抽象的机构集体进行,而只能由法官个人或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直接实施。因此,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承担起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责,这是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
3、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严肃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一、法官审判独立的内涵 关于法官独立的含义,有的学者从法官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其他法官)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理解法官独立性;有的学者则从法官保障的角度来把握法官独立含义。除了学者们的观点外,一 些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988 年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中,法官独立被界定为 “ 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
4、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规定,法官独立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 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资格、作出程序方面的裁定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2)身份独立,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纪律处分等与其任期有关事项必须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专门法律直接规定,并由一个不受行政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 3)内部独立,
5、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一方面,法官拥有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处理法庭审判中的程序事项的权力;另一方面,其任职期限和 条件也不受其同事或上级的控制。 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独立应包括外在的独立和内在的独立,外在的独立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及新闻舆论的干扰,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自身不良因素的影响。 二、法官独立审判的现实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中国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但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法官审判独立
6、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一)人民法院在体制上 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在中国现阶段,人民法院在体制上通行的是一种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财政经费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列支;在人事管理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党委提名、任免,法院的编制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职级与薪俸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门比照相应的行政职级与档次对靠; 在法院业务方面,人民法院内部重要事务由院党组决
7、定,而院党组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甚至党委政法委可以直接干涉法院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必须询问党委的意见后才能审判。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在在审理案件时势必要考虑党委、政府的指示,法律的规定反而成为其次,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二)法官身份无保障影响法官独立 法官身份和职位的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坚实后盾。中国法官法虽然已将法官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区分,对法官进行专门的管理,但是对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和措施仍然寥寥无几,而对法官任职和 级别的管理上,仍然采用行政化的模式。法官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仍然要以行政级别为依据,法官要想提升自己的行政级别,就必然要受到院党委行政和有关部门的影响
8、,在审判工作中则不得不考虑此种影响。 (三)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独立审判无法实现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的办案模式采用院长、庭长批案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 ,这种做法在中国法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状下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是很大的。由于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情况并不能全 面地了解,将案件交由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审批实际上并不能够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反而会造成审判委员会凌驾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上,审、判分离,有违于直接审理原则,同时也无法落实法官责任。而法官如果不能独立地决定相关事项,也势必降低司法效率,同时也会伤害当事人对
9、法官的信任,甚至于伤害到人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从而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待提高 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主体,其整体素质高低对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真正实现有着重要影响。 1983 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之前,中国对法官的专业背景没有特别要求,只要符合普通公务员条件的人都可以担任法官。 1983 年以后,尤其是 1995 年颁行法官法和 2001 年修改后的法官法以来,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日趋严格,但法官职业化状况仍不容乐观,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法官法学素养及综合判断能力不高,主观臆断,滥用自由栽量权等情况。另外,随着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法官的法
10、学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对一些新型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往往会出现偏差和错误。 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方略 从上述分 析中可以看出,影响法官审判独立的障碍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而要真正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必须将这些障碍一一克服。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官审判独立的关系 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都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应将其对立起来。人民法院应当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官的独立审判,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而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包括党领导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工作,并通过政策和方针来指导司法活动,选任政
11、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的人 担任法官,教育法官秉公执法,健全和完善保障独立审判的各项制度,其目的和效果应是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正如邓小平所说:“ 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 ” 因此,应当摆正党的领导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避免一些人以党的领导的名义直接参与具体审判工作,干涉个案的审判,从而对法官的审判独立造成不应有的干扰。 (二)进行体制改革,通过人民法院体制上的独立实现法官的独立。 1.改革人民法院的现行人事管理模式,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法官人事管理机制。有学者建议,法官的任职采 取上级人大任免下级法官的方式,即除最高法院外,下级法院法官宜由上级人大任免,最
12、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免,高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以此类推 。笔者赞成这一观点,对法院人事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应立足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官终身任职制。而法官的任免由上级人大决定,既符合中国的国情,又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过多制约,不失为改革的初级阶段的适用良策。 2.改革财政管理,使人民法院的财政预算独立于同级地方财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如日本裁判所法明确规定, “ 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当列人国家预算内。 ”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专门负责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的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 。对于中
13、国人民法院如何实现财政独立,一种观点认为,建议法院系统财政收支独立,单线垂直管理,不依赖地方财政;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几年可暂时保留法院地方化,但须较大程度地扩大各级法院的相对独立性,在财政方面,立法规定地方政府保证同级法院的经费必须在财政中占一定比例,按时划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由同级人大监督,这样改变政府控制法院经费为替法院保管经费 ,那么,政府凭借财权干涉司法的可能性必然大大减少。本人赞成后一种观点,对现有的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会触及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在现阶段中国尚无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民法院财政的垂直管理,因此,实现人民法院的财政独立,宜循序渐进。可以通过立
14、法改变政府控制法院经费,改为由政府替法院保管经费,并由人大对法院经费的比例及划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法院一定程度的独立,再逐步实现人民法院财政的完全实现。 (三)改革行政化的审判模式,增强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早在 1998年全国法院院长会上就已经指出:“ 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庭审判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 ” 但实践中 “ 双轨制 ”的模式仍然存在至今,因此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对于审判委员会,建议可以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
15、制度,但应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地位,并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如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复议后仍不一致的,可由合议庭提 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裁判建议,最终由合议庭作出裁决。这样才能真正还权于审判组织,从而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作用。 (四)严格法官任职条件,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要实现法官审判独立,必然要求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否则审判活动的质量将难以保证。在国外,对法官任职的条件要求非常严格,如英国,职业法官的高素质举世公认,他们一般是从出庭律师尤其是皇家大律师中选任,法律素养高,经验丰富;在德国,法科学生担任法官,必须先通过严格的文
16、官考试,再经过专门的司法研修,借此来保证法官的素质。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高法官任职的条件。首先,对法官的初任条件可以规定必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有一定工作年限,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确保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专家担任,确保法院院长精英化。其次,整顿法官队伍,对现任法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方能继续留任,严格划分法官与在法院从事辅助性、综合性工作人员的界限。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后,才能考虑实行法官高薪制 、终身制等一系列措施。 法官
17、审判独立的实现任重而道远,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障碍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和解决,通过我们自身积极的努力,真正使法官审判独立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美 德沃金 .法律帝国 M.李长青 ,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361. 贺卫方 .问题一箩筐 N.南方周末 ,2003,(2):106. 刘欣欣 .中国的法官独立制度 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4, (23). 陈建贞 .法官独立探微 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6, (4) 张德淼 ,周佑勇 .论当前中国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和途径 J.法学评论 ,1999, (1). 张海玉 ,王良华 .法官独立审判刍议 J.法学评论 ,2001, (1). 邓小平文选 :第 3 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106. 杨月斌 .法官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与保障 J.南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2) :26. 张憨 ,蒋惠岭 .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 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249. 张海玉 ,王良华 .法官独立审判 刍议 J.法学评论 ,2001,(1) :108. 孔东菊 .对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因素的几点思考 J.当代法学 ,2002,(1) :139. 责任编辑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