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的增值税适用问题分析 摘要:利息是指因占用对方资金所支付的对价,具体表现为借贷款、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采购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销售延期收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本文阐明 “ 营改增 ” 后规范利息的税收法规,对利息的增值税适用问题进行税法分析,并提出税务建议。 下载 关键词:营改增;利息;增值税 财税 201636 号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营业税的金融业改征增值税;自此,我国所有利息收支均纳入增值税范围。顾名思义,利息是指因占用对方资金所付的对价,除了传统的资金借贷活动所产生的利息外,还包
2、括购售环节发生的利息,如延期付款利息等。利息的增值税适用问题一直困挠着财务人员。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文件的关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述, “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
3、和功能的业务 ” 。 财税 201636号规定, “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 5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即除增值税暂条例规范的有形动产与修理修配服务外的劳务、无形资产与不动产。 财税 201636 号并没有否定增值税暂条例的法律效力,也没有与增值税暂条例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增
4、值税体系,两者之间属于并行的增值税体系,除了部分内容( 如增值税申报表)两者共用之外,许多方面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它们规范不同的纳税对象,适用的增值税规定也是不相同的。 二、利息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行条例中的利息条款 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规定,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价外费用做了进一步明确, “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
5、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 增值税暂行条例仅规范有形动产、修理修配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价外费用,包括延期付款利息;提前还款支付或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其性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销售折让折扣。 (二)营改增文件中的利息条款 财税 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包括各种占用或拆借资金取得的 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财税 201636 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6、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 财税 201636 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 。 财税 201636 号对除企业统借统贷业务外的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贷免征增值税;财税 201636 号没有对营改增服务的价外费用进行约定,实务中可参照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价外费用规定。 三、利息的税
7、务分析 (一)增值税的分析框架 (见表 1) (二)延期付款利息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为了确保客户履行销售协议,按时支付货款,往往会在销售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与延期付款利息条款,约定 客户没有按销售协议支付货款时需向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按实际延期付款天数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本质上来说,延期付款利息属于销售协议执行链的一部分,与销售价款适用同一税法规范,即公司需按销售标的物适用税率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客户在法定情形外均可抵扣。 (三)提前付款现金折扣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为了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往往会约定“2/10 , 1/20, 0/30” 样式的现金折扣条款,该销售条款约定,
8、当客户在10 天内支付销售款项时可享受 2%的现金折扣, 20 天内支付销售款项时可享受 1%的 现金折扣, 30 天内支付销售款项时不享受现金折扣,也不需支付违约金与延期付款利息。从本质上来说,现金折扣属于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它与销售折让折扣属于同一类似,公司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公司的应税销售额。 (四)分期付款 公司可能会出于战略、市场惯例、竞争压力等各种原因,为了提高公司产品服务的销售额,给客户一定金额与期限的信用额度,具体体现为赊销与分期付款。营改增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成分视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服务处理,即销售方按 6%税率缴纳增值税,采购方不能进项税抵扣。除此以外的分期 付款,属于销售价款的一个组成部分,按销售标的货缴纳增值税,除特定情形外,客户可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