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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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不断升温。由于反补贴的涉及面和影响度较其他贸易救济手段更为广泛和深远,因此,本文在仔细参详补贴反补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当前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进行了试探性分析和研究,并认为:应对国际反补贴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面通力协作,共渡难关。 下载 关键词:反补贴 形势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地位的不断稳固和攀升,国外对华的贸易纠纷也急剧升温,值得关注的是,在众多的贸易纠纷中,除了传统的反倾销、特保手段力道不减之外, “ 反补贴 ” 这一原本对华基本不用的利器也开始粉墨登场,据商务部统计资料显示,自

2、2004年 4月至 2008年初仅三年多时间,我国出口产品就遭遇国外 “ 反倾销反补贴 ” 合并调查和再调查达 19 起之多,其调查数量之多、频率之快、涉及产品范围之广,在全球贸易救济史上十分罕见。所有这些,无疑向我们发出了非常危险的信号,那就是:中 国将不再因为 “ 非市场经济 ” 地位而轻松游离于反补贴之外,国际上可能会有更多的反补贴目光投向中国。由于反补贴的涉及面和影响度较传统的对华手段更为广泛和深远,因此在警惕之余,如何积极有效应对更成为时下大家急需探讨的热点课题。基于此,笔者拟在仔细参详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当前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作试探性的分析和研究,继而提

3、出自己的对策思考和建议。 一、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为了规范国际补贴反补贴措施, WTO 一直致力于补贴与反补贴国际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而 1994 年制定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CM),则是目前针对补贴反补贴最为系统权威的国际文本规则。 1、从补贴主线上看, SCM 协定明确了补贴的定义、构成和分类 首先, SCM 协定明确了补贴的定义。具体而言,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补贴的提供者。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 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 (2)财政资助。 SCM 协定没有将所有政府行为都纳入补贴范畴。而是要求构成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才能进入补贴范畴。 (3) 授予一项

4、利益。确定一项财政资助是否授予一项利益,通常采 用比较方式确定,即审查该财政资助是否使接受者获得其在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之竞争优势或是否使接受者处于一种比在未获得该财政资助的情况下更有利的地位。其次, SCM 协定按照专向性原则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申诉、不可诉等三类补贴。即: (1)禁止性补贴。是指在 WTO 农产品协议规定以外,在法律或事实上按出口实绩提供的条件性补贴和以进口替代为目的的条件性补贴。(2)可申诉补贴。是指除 WTO 农产品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农产品补贴以外的,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 (3)不可诉补贴。是指非专向性补贴,以及为资助企业研 究活动、促进落后地区发展、

5、资助现有设施改造使之适应新的法定环境要求而提供的专向性补贴,即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其中, SCM 协定对禁止性补贴其规制最为严厉,即明确规定 WTO 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此类补贴。不过 SCM 协定对于出口补贴的限制仅限于非农产品。可诉性补贴由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合理性一面,又有扭曲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损害他国贸易利益的一面。因此,这类补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若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受损方可向实施方提出磋商和提起申诉。不可诉补贴中的非专向性补贴被认为不会造成 对市场的扭曲,或扭曲程度可以忽略,因此 SCM 协定对这类补贴不予任何限制。但对于不可诉补贴中的特殊专向性补

6、贴, SCM 协定则给予 “ 国内产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 的成员方进行磋商或提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在其授权下采取反措施的权利。 2、从反补贴主线上看, SCM 协定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成员方政府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首先,它规定了发起和调查的具体前提条件。其次,它规定了 “ 国内产业 ” 的定义、对于补贴造成的损害的确定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规则, 并规定了补贴金额的计算标准。最后,它规定主管机构作出相关公告裁定的具体说明条件,确定了三种反补贴措施的运用,以及行政复审和司法复审等补救措施。 因此,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准确地研判形势,并在处

7、理反补贴争端中切实保护好自己各项权益,就必须掌握和遵守这一规则,这是认清问题实质并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 二、当前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多边贸易体系补贴反补贴规则的不断强化,世界反补贴呈现逐步减少的趋势,然而,与此背景截然相反的是,中国从 2004 年开始却越来越多地 遭到国外反补贴调查,并且态势愈演愈烈,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一)加拿大先拔头筹,首开对我国反补贴调查之先河 长期以来,我国在接受国外反补贴调查方面一直是空白,这主要因为:许多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资料价格由于受政府控制,实际调查中难于将政府补贴

8、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而依据我国加入 WTO 议定书中承诺,我国在加入 WTO 后的 15 年内即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都可以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 很多国家仍然把我国歧视为 “ 非市场经济国家 ” ,因而在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也习惯性地进行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反补贴调查。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遭遇反补贴调查的案例还不是很多,但并不是说在反补贴面前,我们可以高枕无忧,因为从 WTO规则层面上看, “ 非市场经济地位 ” 并不能成为中国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再加上我国政府企业正积极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是一个福音,而与此同

9、时我国也随时面临其他成员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可能。而 2004年 4月 13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的反补贴立案调查则首 开这一先河,虽然我国在这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但随后加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的反补贴立案调查和最终裁决则彻底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作为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反补贴的一次试探,其深层次的意义和示范作用远非案件本身所能涵盖。果然,加拿大在这次成功实施反补贴措施之后,又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频繁出击,相继对中国复合地板、铜制管件、无缝钢制油气套管、碳钢焊接钢管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和 4起再调查。由于加拿大在反补贴领域有着很强的实力

10、和丰富的经验,其示范效应更是不可忽视,自此,高 悬的反补贴大棒对我国出口产品而言已不再是潜在威胁,它已经演变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危害。 (二)美国紧随其后,示范效应突显,他国纷纷跟风 自加拿大在 2004 年顺利成为第一个正式对中国提起反补贴的国家后,美国也深受 “ 启发 ” 。 2005 年 7 月 27 日,美国众议院议长宣布,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将美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 “ 非市场经济国家 ” ,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法律依据。 2006年 11月 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 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随后,美

11、方于 2007年 3月和 5月作出初裁,并于 2007 年 10 月 18 日宣布了对中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铜版纸案由此也成为美国 23 年以来首个在维持涉案企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的案例。继中美铜版纸案之后,美国的反补贴又一路高歌猛进,仅一年时间,就相继对我国的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橡胶磁等发起了 8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其调查数量之多、频率之快、涉及产品范围之广,令世人震惊,更让人担心的是,由于“ 反补贴 ” 与出口量的大小无关,在美国的示范效应下,更多的国家肯定会争相跟风效仿。例如,继

12、美国 2007 年 2 月 2 日就中国出口补贴一事向 WTO 提出申诉之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墨西哥也正式表示参与磋商,其表露的跟风心态十分明显。更为严重的是,老牌反补贴高手欧盟也把反补贴目光投向了中国,截至目前已有 12 个欧盟成员国支持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 2个成员国表示反对。各种迹象表明,欧盟正密切关注我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不断收集研究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情况,其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只是时间迟早问题。所有这些,对于中国而言, 形势十分不利,可以预见,以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展开双反调查,我国也将面临空前的反补贴调查压力。 (三)当前国际对华反补贴更具复杂性和危害性 一方面,中国面临

13、的反补贴案件和反倾销相互交织,更趋复杂。在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中,西方国家往往不加综合考虑的认为倾销和补贴是由企业和政府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根据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不同规定征收不同的税额,造成了双重征税,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时面对的情况更趋复杂,同时也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初衷。另一方面,中国面临的反补贴案件影响 虽不明显,但隐患较大。从我国已经遭遇到的国际反补贴调查来看,发达国家是在给予我国所有产业市场经济导向的前提下,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在对我国实行反补贴时,反倾销效力并没有减弱。另外,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其涉及面将更加广泛,

14、而且政府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因而,在反倾销日益为大家熟悉掌握的今天,反补贴势必会成为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另一突破口,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防范。 三、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的对策思路 笔者认为,应对国际反补贴是 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面的通力协作,共同应对。 (一)政府:在反补贴中要发挥责无旁贷的主导作用 1、 加强对 WTO 补贴反补贴规则以及各国反补贴法规的研究 要从容应对日益升温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必须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以及各国反补贴法规的研究。除了认真研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本身之外,还要结合 WTO 成员间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件进行认真研

15、究。此外,还要熟悉我国主要贸易大国如欧盟、美国等国关于反补贴的法律规定,做到知己知彼,这样才能够在面临国 际反补贴调查时运用相关规则据理力争,更多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2、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为规范补贴行为、应对国际反补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阶位,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和程序。其次,我国应根据 SCM 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还应对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把政府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法律化,做到有 章可

16、循,有法可依。 3、依据 SCM 协定尽快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以免授人以柄 首先,尽快取消禁止性补贴。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我国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违反 SCM 协定的补贴政策。为避免授人以柄,应对类似规定及早修改。我国还可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对属于禁止补贴的部分政策进行微调,使其符合获得豁免的数量标准,以规避反补贴调查。其次,规范对 “ 可起诉补贴 ” 的使用。再次,应加大提供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尤其是科研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境保护补贴的力度。 (二)行业协会:在反补贴 中发挥应有的指挥协调作用,形成合力 1、做好行业内部组织协调和预警工作 首先,要不断强化对企业管理和服务功能,在

17、行业中推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的企业利益。其次要充分利用掌握行业信息的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构筑反补贴预警体系,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国外反补贴动向,一旦国外有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迹象,马上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或市场转移,从而及早化解贸易风险。 2、配合调查,组织应诉 在政府和企业遭到反补贴调查时,行业协会一方面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反 补贴培训、宣传和咨询,另一方面要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从国外实践看,面对国外市场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控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实力的不足,从而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另一方面,要配合进口国政

18、府做好调查工作,提供本行业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使调查方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从而帮助他们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企业:不断提升反补贴应诉水平和非价格竞争力 1、努力提升企业自身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一要培养专门的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收集 国内国际市场信息的人才。二要提高应对反补贴的敏感度。三要积极应诉。四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可通过行业组织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必要时寻求政府帮助,由政府出面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努力提升企业非价格竞争力 就企业而言,反补贴虽表面上是针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但归根到底是限制企业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行为,因此,企业要想

19、最大程度地远离国际反补贴的,就必须积极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企业的非价格竞争力。具体来说,一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实施国际名牌战略。我 国企业必须真正树立起精品意识,实施名牌战略,使中国产品以 “ 高质高价 ” 出口,这样就不会轻易遭致国外的反补贴。二要实施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开发多元化产品,拓建多元化市场,充分利用国际采购网络及跨国零售企业的批发、零售渠道,营造自己的国际营销网络。同时,要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带来的便利,加强同国外企业的国际合作,将生产工序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实现互通有无,互惠互利。 参考文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中国 200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7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王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若干问题浅探 .商场现代化, 2005 (20) 毛杰 .WTO 补贴规则与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涉外税务,2006 (5) (责任编辑:罗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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