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 名: 童妮娜 学 号: 717085572002年 级: 2017 年春 学习中心: 宁海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30 分)1.简述法的本质。答: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2.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
2、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3、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 4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 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12 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
4、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 2000 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吗?答:这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张家支付直接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
5、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2.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
6、商孙某,得款 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10000 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3. 王某,女,2001 年 5 月出生。2017 年 6 月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18 年 6 月,她用自己积攒 6000 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
7、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王某已满 17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4. 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 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 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 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 2 万,房屋 1 间。多
8、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 1 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 8 间(设每间价值 2 万元),存款 20 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 4 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 20 万元存款和 8 间房屋折价 16 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 4 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 20 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 2 万元,房屋 1 间折价为 2 万元,赵玉山 1 万元,剩余的 15 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
9、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三、论述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答: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2 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
10、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2、民事责任的免除需要具备三种特征,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三是符合一定约定或者法律免责条件的。2、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 一、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总是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上
11、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具有同构性。作为上层建筑构成之一的法律,其根本原则与经济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按照上述观点去考察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不难发现,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亦即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充分准备。市场经济具有追求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决定市场主体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相互间不平衡性。因此,用法律手段去平衡和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保持相对协调融洽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市场经济追求权利本位的特点要
12、求依法治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而这种反映交换价值的让渡必然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也就是说,交换者必然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必然对所要交换的商品拥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除此之外,要使交易成功,还要求交换过程是自由的、安全的。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权利经济。它要求用法律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用法律规定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客体范围;用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 (二)市场经济追求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会推动法治的产生、发展进程。首先,市场经济中,作为交换媒介和信用关系的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平等的、自
13、由的。任何显失公平的契约都无法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契约自由必然要排除特权、奴役、歧视等不平等现象,必然要求法律给予确认和保护。其次,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规律决定了各市场主体必须把效率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地追求效益最大化。而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市场经济的上述特点,从客观上无疑推动了法治产生、发展的进程。 (三)市场经济具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因素为实行法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性会使得各市场主体以自我为中心,从而,不能自动反映社会需求的长期变动形势,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利润的自发冲动和盲目
14、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出现经济危机。另外,市场经济竞争还可能引发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正当竞争等消极现象。因此,要克服这些弱点,必然要求国家使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以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前提。但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除具备这一经济上的先决条件外,还要有民主政治这一关键因素。民主政治就是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多数人的统治。从理论上说,资产阶级标榜的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要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性质而言,是完全不同的,
15、但两者就包含的内容而言,在许多方面是基本相通的。一般来说,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政权结构形式上,实行代议制、普选制,人民的权力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来实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套分权制衡的机制,能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其合法运行;公共权力运行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等。由此可见,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也正是法治所要求的。可以说,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否,是现代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总之,民主政治作为法治的前提和依据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民主政治的性质如何,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法治
16、所要求的内容。 三、健全法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固然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是,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作保障,实行法治也只能是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空想。综观各国实践,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无一不是与健全法制相伴随的。中国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形成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的法制体系,同样也不能超越这一规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个以宪法为
17、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同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同建设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法律需进一步完备。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对我国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实施全面领导。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我们的依法治国与资产阶级所奉行的法治有着本质区别。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赖以建立并为其服务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它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快速富裕为根本目的;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以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坚持和实行的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依的是社会主义之法,治的是社会主义之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