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摘要:本文从外资企业的视角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变化、优惠政策和费用扣除调整、征管方式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企业提出若干建议。 下载 关键词:两税合并 外资企业 影响 建议 一、两税合并的历程及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这一成果的取得与我国的外资政策,特别是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直接关系。 然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差别以及优惠内容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使得继续维持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所得税的
2、弊端日益显现。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公,企业偷逃税现象,不仅影响了企业与国家、税务机关的关系,也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公平发展。 内外资税负“分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确为推动中国资本运营与技术革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这种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做法,只是市场不完善情况下政府的一种诱导投资手段,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两税分制本身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也有悖于 WTO 倡导的公平贸易精神,必然会造成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历经十余年的酝酿,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在 2007 年两会上获得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因此,新的所得税法从酝酿
3、、到破茧、到成形,正是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规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统一税率,竞争加剧 在 1994 年的新税制改革中,我国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并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却把我国企业所得税又分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大块。长期以来,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为 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却是 25%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几乎是外资企业的 2 倍。这使得外资企业在竞争中拥有较大的优势。两税合一后,税率降至 25%,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为内资企业卸下包袱,让其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
4、。而外资企业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面临的竞争会是更加激烈。 不过从国际角度看,全世界 159 个实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国家平均税率为28.16%,国采取 25%的税率属于中等偏低水平。两税合并后,中国对外资企业仍有较大的吸引力。 (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获利水平下降 在税收优惠方面,“两税分制”时期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例如原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 70%的,其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
5、;而内资企业却远远没有这样的优惠政策, 税法只是规定新办企业、在各开发区注册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更何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还会为了拼比政绩,通过增加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 而新税法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内容和权限。对税收优惠进行保留、取消、扩大、替代,实现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以前的“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提高了原有的优惠力度。更多体现的是产业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以此达到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同时还清理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
6、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间接优惠,促进部分行业发展。 (三)税前扣除的变化对外资企业的纳税额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两税合并之前、外资企业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新税法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扣除。工资薪金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否则将不予税前扣除。这与原规
7、定区别较大,部分外资企业的不合理工资支出将不能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 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 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实际发生额的 150%进行抵扣,这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 (四)征管方式的变化
8、, 对企业经营方式、财务核算和纳税地点产生了影响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 新税制为了防范企业的避税行为,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概念: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的国家(地区)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意味着,许多企业海外公司的利润即使未做分配也可能要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按照 25%的税率上缴到国内。
9、 借鉴国际惯例,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企业选择避税地方式避税、外资投资核定程序及对逃税补征税款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较高利率的利息等一系列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三、在两税合并的形势下对外资企业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调整投资结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外资企业应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积极调整投资方向,重点加大对鼓励发展的信息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生产、机构产业等主导产业,以及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现代农业的投资力度,并及时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以最大限度地争
10、取税收利益。 (二)用足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1.税率的正确选择。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了具体明确,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所以在过渡期一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按规定税
11、率进行纳税申报。 2.优惠税率适用范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有地区的限制,只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可按 15%的税率申报。 3.注意优惠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三)积极应对税前扣除政策变化 外资企业应及时掌握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行为。 1.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否则将不予税前扣除。因此应
12、尽快整理目前员工工资薪金情况,对于不合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资薪金费用应尽早安排,以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被调整。 2.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用支出范围的新规定,使之成为激励员工积极性的手段之一。 3.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因此对业务招待费应进行合理的控制,以防止超额。 4.审慎处理 2008 年以后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自 2008 年开始规定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只能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
13、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因此在做出捐赠决定之前应合理估计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之内。 (四)注意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差异 过去一些企业为规避我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外资”。 根据新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虽然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因此,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综上所述,两税合并,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了 20 多年的超国民优惠待遇将走向终结。然而税收优惠并不是外资企业选择投资地的唯一因素。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直接影响外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政局稳定,政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以及巨大的潜在市场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优势。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在我国一定还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责任编辑: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