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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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摘要】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现阶段,中国社会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已逐步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其中不少慈善组织也出现诸多弊病:善款去向不明、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笔者通过分析和探讨中西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议提出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下载 【关键词】慈善组织 财务信息 披露 法制建设 一、引言 2012 年,在 500 家监测组织中,有 182 家组织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财务信息,主要为会计报表全文或摘要。发布会计报表全文的组织比例由 8%上升到 17.4%

2、。而 2013 年度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 43.11(总分为 100),与去年相比,透明度提高了 33.1%,增长幅度较大。尽管如此,2012 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 817 亿元,占我国 GDP 的 0.16%,而发达国家善款规模一般占到 7%甚至更高。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落后状态,要想获得公信力,财务信息透明化是其最强有力的声音。 二、浅析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成因 (一)社会化事业行政化管理,政治经济利益牵扯干预 公益事业特有的非政府非盈利性质在中国范围内落实遭遇尴尬。我国慈善组织官办特征明显,近年来,先后有中华体育基金会 2000 万元、宋庆龄基金会 1

3、810 万元“丢失”事件,这些组织与政府或多或少有一定牵扯。同时,过度商业化也为慈善组织发展带来窘境,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被报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挪用“希望工程”捐款逾 1 亿元,用于各类风险投资,并招致巨大亏损。部分官办慈善组织仰政府鼻息,受到行政庇护,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能力承受社会问责,因而其透明度是受保护下的透明度,没有实效性。其主管多有行政头衔,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极力寻求庇护。 (二)慈善事业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律根基尚浅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透明化提出要求,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却令行不止,管理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与制裁

4、手段,“有法不依”便成为常态化。且条例本身缺乏普适性,因为基金会只是慈善组织的一种形式。法制不完善和缺乏执行力度衍生出财务信息披露缺乏依据和规范,因为在某种层面上,这只是一个组织内部意愿问题,而不是规定。这样,就导致诸如监督者不知如何监督,被监督者趁机规避监督,两者没有和好的“制度契合”。财务监督名存实亡。让我们看到希望的是,曾领衔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法议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表示:今年是法律草案起草年,如果进展顺利,预计 2015 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即慈善事业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三)慈善组织未形成良好自律风气,内部制度建设薄弱 在本文研究中,我们主要关注慈善组织的

5、内部财务制度。我国慈善组织虽然有小部分财务信息对外公开,但所披露的信息很少且不完整,他们通常选择一些正面信息,或者一些迷惑性较强的信息,比如折旧多少,现金净增加额,而对于资金来源、数量以及适应效率等信息却披露甚少或者根本不披露。部分慈善组织甚至在官网上没有公布接收款项的内容,公众会计信息查阅也缺乏可入渠道。组织较小的团体会计出纳一人担任或临时担任,严重违反会计法。资金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示制度都是空白。在这些情况下,自律需要极大的成本,因而也就被淡化忽略了。 三、加强完善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以强制力推进公信力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群众获悉慈善组织财务信

6、息最强有力的手段,现阶段,无论是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还是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存在宽泛不具体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上,加大成本,加快慈善法的出台,明确被捐助人、捐助人、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结束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局面。 (二)加强执法,建立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建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 立法必须执法,可成立监督小组专门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进行定期查实。目前我国慈善机构管理混论、各自为政现象突出。有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职能不清,建议由民政部统一汇总财务信息经民间机构评估考核,社会媒体网络公示,对外公布财务数据。违法必究,贯彻落实法制建设,这

7、是规范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关键所在。 (三)了解国外慈善组织管理经验,取其精华择优建制 “公开原则”是几乎世界所有国家慈善机构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英国及欧美国家在这一点上有些经验值得我们践行。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信托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其产权不属于组织自身或者任何政府机构和个人,而只是作为类似于中介性质的受托单位来管理分配资产所有权。受托人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互因为财务披露的资源性而变得非常有限,因而我们需要为这个信托组织套上“枷锁”。美国采取“电话会议”模式:通过网络直播,运用多方通话的方式来发布和讨论一个报告期内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向其捐赠者、被捐赠者和外界群众“晒”出自己的运营情况。这不仅是组织

8、透明化,也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营销策略。日本早在 1996 年便开始实施特殊法人情报公开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民众披露信息,具体包括公众关心的财产目录、损益计算书、决算报告书等。而英国采取行政监管模式,设立“慈善委员会”来统一协调,处理设立、运作、信息披露以及惩罚制度。无论是法制维护还是创新应用对于我国慈善机构建设都有一定启迪。当然,当前最主要的是法制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主要靠公共支持来维系,履行公共责任,树立公共精神,做到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任重道远。本文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出发,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国际环境等方面阐述合理化建议。

9、由于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尚处于较低级阶段,而财务信息披露又是其中最为严峻的缺口,加快法制建设,仍是慈善事业循序进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吴显华,欧阳凤莲.构建和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监督机制J.财政监督.2012.(9). 刘佑平在 2012 慈善透明报告发布会上的发言(全文)EB/nous2012/ preview1.jsp?ColumnID=841&TID=20130106105532770982588. 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NCVO)(2010a).The UK civil society Alma 张玲.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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