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摘 要: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的发展为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但近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在自身法律权益维护方面表现出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要积极的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载 关键词:民营企业;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传统的,体制的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欠缺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手段和能力,为此,探索一条涉及民营企业生产发展各方面的法律保证机
2、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有力扶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一、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衡水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中比重最高、活力最强、贡献最大的经济增长群体,已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目前从全市整体情况看,现存民营经济 19.6 万个,从业人员达到 104.3 万人。民营经济的发展已为近年衡水全市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而与兄弟市如唐山、邯郸、廊坊等地区相比潜力还没有完全显现,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衡水市在 2011 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优化发展环境、争取财政扶持,减少土地制约、
3、破解资金难题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20 条对民营经济有力的推进措施和政府扶持政策,并且包含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近年从衡水橡胶产业、医疗器械、玻璃钢化工以及皮毛等相关产业看,衡水市的民营企业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1.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不足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但由于我国国情等现实情况,我国在立法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民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称,导致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不足。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受义务本位思想的指导,目前我国在相关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方面,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
4、定很多,行政性法规占了多数,而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民营企业的权利规定的法规反倒较少。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状况造成立法滞后,相对欠公平。 (1)受立法层次不高限制,在实际管理中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但何为民营企业?宪法并未明确提到民营企业,只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见,在当代中国民营经济
5、即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中并未出现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只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应地,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总体定位也就存在着监督管理多于扶持保障的问题,法律保护不力成为必然。(2)立法体系不完善,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保障不足。第一,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没有明确的界限。第二,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不动产、储蓄、生活用品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范围逐渐扩大,法律对个人生产资料的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第三,现代社会不少“红顶商人”的庇护下,为数不少的“戴红帽”企业,明明属于私人所有,但是为了迎合市场需要,偏偏注册成集
6、体所有。更为严重的是,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及获取转让的程序和法律保护的手段都没有明确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说,民营企业是在作为一项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一项法规在操作。(3)衡水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但是意见仅仅 20 条,贯彻落实不到位。而且其可操作性不强。比如,第十七条第三款“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但是据调查发现,衡水市民营企业没听说过法律援助的占绝大部分。所以这个很好的条款基本上虚置了。 2.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和政府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政府执法部门还没有完全形成
7、尊重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意识,使得现有的保护制度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产生误差。比如,衡水市的医疗器材企业,基本上集中在滨湖新区,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而且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材质量过硬,但是这些医疗器材想要进药房进医院,需要很多证件和手续。就是一类医疗器材也是需要繁琐的手续,多数民营企业的客户如医院、药房等,等待这些证件,长期办理不下来,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有待于提高。因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是要制约公权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 3.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需要有力的司法保护。由于宪法对民营经济
8、规范的局限性,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未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必然造成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弱化。 (1)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一些司法人员没有考虑司法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案论案,处理不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两个效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 (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个别司法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机械地理解立法本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上的偏颇。 (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以社会平等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服务局限于“服务上门”、“送法下乡”等服务行为方面,而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忽略了服务理念,造成涉诉的民营企业不能感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