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律制度专题研究论文论证人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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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级在职研究生省直机关分部法学专业 证据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论 文 任课老师: 姓 名: 学 号: 20130* 1 论证人保护 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笔者试图从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缺陷不足,从而从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内容、启动、执行等方面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 建议。 关键词: 证人出庭;证人保护;现状; 一、当前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

2、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一)报复证人案件屡屡发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 500件上升到 现在的每年 1200 多件。而报复证人的案例,各新闻媒体都屡有报道,其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2 (二)证人害怕报复,庭审出庭率低 群众中普遍存在着“作证就有人身危险”的恐惧心理,要么不敢作证,即使同意作证也不愿出庭作证。 (三)

3、署名举报少,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字表明,群众举报是我国检察机关主要的案件线索来源之一,但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还不到 30%。署名举报少,匿名举报多,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是造成成案率低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匿名举报成案率只占匿名举报总数的 15%左右。而匿名举报的原因除极少数人出于报复、泄愤或者诬告陷害他人而不敢署名外,大部分举报人是害怕报复,希望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前提下揭露犯罪。 二、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诉讼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对证人的

4、保护也加大了力度,但力度的加强并不代表制度不存在缺陷,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尚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仅指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姊妹,那么证人保护的对象就仅限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证3 人密切相关可能不仅仅是上述人员,恋人、好友等亲密关系都有可能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对这些人物的威胁及伤害同样会影响到证人的作证,因此将证人保护的对象局限于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利于证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案件,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

5、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在因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才可以采取五类特殊的保护措施。首先,除了这四类严重犯罪案件之外 的案件,证人有可能因法律的不明确而得不到保护,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主观恶性大的刑事犯罪中,证人同样可能面对人身安全的危险。其次,证人需要具备因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条件,但实践中证人可能面临的不是人身安全,而是其他暴力程度相当的威胁、恐吓或者挑衅,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同样具有阻挠作用。 (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保护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 对三机关是分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进行保护,还是都有义务应证人的

6、请求进行保护,规定不明确,导致证人在需要时不知道向 何机关进行求助。当诉讼阶段在部门之间转换时,证人保护工作又要如何交接?三个机关共责可能就是无责任,如果在实践中真正碰到问题时,难保三个机关不会互相推卸,这就让证人保护制度成为4 一纸空谈。 (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保护证人的措施主要有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及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保护证人的人身及住宅等,这些措施在国外都被写入证人保护制度。与此同时,这些措施的操作都离不开完善的配套措施和成熟的经验,我国法律借鉴了国外这些先进做法的同时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适当引进国外的先进配套措施,而不能仅仅 将此作为原则性规定。现阶段,即

7、使是在发达省市的基层部门中,庭审还不具有不暴露外貌及声音的技术设备;警力资源的严重匮乏也使得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保护证人的人身及住宅成为无法完成的措施。 (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2012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但是 此次法律的修订,还没有明确对证人保护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证人保护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对它 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证人保护程序启动的前提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利益的利害关系者的

8、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法律安全受到威胁,且面临的威胁比较严重。但现在法律对证5 人申请保护的条件、如何申请、什么机关受理申请、保护机关如何受理、申请后未被保护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多管齐下,一方面加快研究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经验,一方面在有 条件的部门或地区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试点和实验区,另一方面加快证人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一)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证人保护法的灵魂应该是保密,证人保护计划不是通过庞大的机构,众多的工作人员来保障证人及其家人

9、的安全,众所周知,管理层次越多,经办人员越多,反而越容易泄密,而且庞大的机构也是经济上无法承受的。因此,证人保护计划是由通过少数专业人员周密的运作来达到保密效果。所以保密是证人保护计划最重要的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建议在证人保护法中规定:一、任何列入证人保护计划的证人资料(包括正在评估的资料)和 证人保护计划的运作资料,均为国家机密,受保密法的保护;二、任何泄露列入证人保护计划内的证人身份和住址的行为以及任何泄露证人保护计划运作的资料的行为,都属重罪。 (二)建立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6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因此,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

10、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所等。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 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特别是对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极具人身危险性的杀人、抢劫、爆炸等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时应对重点证人实行 24 小时贴身保护。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条件实施类似于美国保护证人的“蒸发计划”,但可以设立移居保护制度,对于面临高度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住所地居住生活的证人,由国家秘密为其迁移户口,并在调动工作或重新就业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 (三

1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证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 可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形成一支专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队伍,同时综合协调其它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将对证人的保护落到实处。 应该在证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应当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其经费由财政负7 担,其预算应当包括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一般预算和保护、安置证人的特别预算,一般预算可由当地财政解决,特别预算则由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统筹解决。 纵观国外的证人保护措施,要想真正对证人实行安全的全方位保护,需要明确证人保

12、护的责任主体,即有确定的保护机关,如美国负责 证人保护的就是马歇尔办公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协调机构来负责证人的保护,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有效的展开。 (四)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1.人身安全保护。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保护机关及人员,在证人提出申请人身保护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一般威胁,需要对威胁者予以说明教育;对于实施人身伤害可能性较大的必须采取比较严密的人身保护措施;对于涉黑、涉恶、涉毒、涉恐案件的证人有必要采取警方隔离的措施,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司法整容,但这一切对于证人来说应该是无偿的。同时对于证人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司法机关 应当予以保密,而不应当庭公开,被告人的辩

13、护律师需要查实证人身份的,也应当秘密进行,不能告知被告人。如果证人的要求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或者国家保护不力,使得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受到伤害,证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证人的申请可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财产损失补偿。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应当对证人因8 出庭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其次,证人在申请保护后,无不正当理由,其安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遭受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再次,证 人因作证而产生的其它损失也应当得到足额的赔偿。证人及其亲属因受到恐吓、威胁、伤害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应当由加害人赔偿。 将证

14、人的近亲属、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以及名誉、财产利益等一并列入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二等内旁系血亲和姻亲,与证人有婚约或者在身份上、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此外,对于告发、检举者,即使没有在以后的程序中成为证人但如果确有保护必要的,也可以与证人享受同等的保护。保护范围包括证人可能遭受的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等。补偿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法庭补助证人的差 旅费、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 )明确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 证人的保护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一旦启动,保护机关就应当进入完全戒备保护状态,因此应当严格审查。笔者认为,保护程序的启动可以由证人及其亲

15、属向保护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启动保护程序,然后由保护机关内部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对证人实施保护及其保护方式、等级、期限,且审查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在证人及其亲属的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之后,可以要9 求复议一次,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代庭审 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笔者认为,证人保护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对其不断的完善有助于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促进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笔者在论文中通过研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前人的研究基础,点出现阶段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机构、体制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方向,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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