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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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X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第四条 管理组织(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应设置公司和部门、车间二级环保管理体系,公司层面

2、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车间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三)各协作单位,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第五条 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6.负责推进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7

3、.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二)车间环保管理部门1.负责办理本部门、车间的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和环保;3.负责审查本车间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部门、车间管理与考核;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车间内部环保培训教育;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6. 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7. 配 合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到 本 车 间 的 执 法 检 查 及 调 研 、 处 理 本 车 间 相 关 的 政 府 事务 。(三)其他相关环保管理部门参照公司

4、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第三章 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第七条 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第八条 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区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管理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未

5、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指标和规定的方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各单位排污证的申办、管理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新、扩、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一)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需要向审批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备案证或核准登记表

6、,确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类型。(二)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被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中所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作为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要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逐一落实并做到“三同时”。(四)建设项目投产前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省、市、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五)建设项目试运行 3 个月内,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产品性质、规

7、模、建设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重新报批。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第十七条 各单位建设项目所有涉及的环评文本、环评批复、试运行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都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与验收、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已列入“三同时” 验收必备条件。第六章 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年度排污监测计划,包括内部常规监测和委外监测两部分。年度监

8、测计划要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年度监测计划经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后实施。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应进行内部常规监测。一般情况下车间的污染物排放口要求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污染治理设施出口及公司总排口每天至少监测一次。并建立环保监测台帐;没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环保监测站监测。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一)环境监测的内容一是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监测计划及所列监测项目制定,二是按照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各企业进行监测的各项常规指标及其他特征污染物。(二)环境监测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方法。(三)

9、对某些不具备监测手段和条件的污染物,也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第二十二条 凡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配套建有能够监测本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设备,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 各项监测必须做好记录,数据准确、可靠。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并保存校验记录,在线设备每季度自行比对工作按照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监测或公司环境保护部的抽测,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对照取样分析,将监测结果存档。第二十六条 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

10、结果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七章 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维持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一 般 情 况 下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要 随 生 产 停 产 检 修 而 检 修 , 不 得 擅自 停 止 使 用 , 若 出 现 设 备 损 坏 不 得 已 必 须 停 用 检 修 时 , 需 要 上 报 当 地 环 境 保护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必 须 说 明 设 施 停 止 使 用 的 原 因 、 天 数 及 停 止 使 用 期 间 采 取的 其 他 达 标 应 急 措 施 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

11、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罚。第八章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三十条 识别环境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一)存在污染物排放、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运行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它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处置和预防措施。(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基本内容,还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介绍,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内容。(三)各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

12、事件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评估后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归档。(四)各单位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

13、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十四条 事件调查与分析(一)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二)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突发环境事

14、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 环保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七条 各 单 位 有 义 务 接 受 现 场 检 查 , 并 应 积 极 配 合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内容(一)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二)建设项目环保合法手续、排污许可证持证及按证排污情况;(三)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四)危废申报、转移、暂存与处置情况;(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15、实施情况;(八)环境体系认证情况,对相关方施加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直接操作者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十章 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四十条 公司鼓励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由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研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应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资

16、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第四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四十三条 提倡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积极推进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纳入年度全面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第四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每五年一轮,新建项目在“三同时”验收满五年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一章 “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置的管理第四十六

17、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自行回收利用,如有必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仔细审核处置方的资质,并确保废物的最终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物的转移。第四十八条 对 于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的 废 物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进 行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 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处 置 ), 在 此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18、遵 守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具 体 操 作 执 行 公司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第十二章 排污费的缴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将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部对公司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种,各单位可根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组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二)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

19、目目的、治理方案或者技术路线、总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 (五)项目备案、规划、土地及环评批复文件。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统一上报,如项目过多,则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筛选,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项目和申请资金的数量。第五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实施效果,通过验收。第十三章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料档案第五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的现场监管,规范环境管理,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环保资料档案,有效期四年内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工艺技术资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永久);(三)各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单及排污费缴费单据;(四)危险废物材料(危废转移联单留存五年);(五)污染处理设施技术资料;(六)COD、氨氮在线监控资料;(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料;(八)清洁生产资料。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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