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选择探讨摘 要:从国际社会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综合所得的课征模式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最佳选择,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课税的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改革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势在必行。 下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1 个税课征模式比较分析 (1)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纳税。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分类制区分勤劳与非勤劳所得课以轻重不同的税体现一定的社会公平性,而且具有分类源泉课征,征收简便,征管成本低的优点。然而其缺陷
2、也明显,分类课征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而且分类课征由于采用分类的差别扣除和差别税率,会使纳税人通过不同类收入的转移的逃避税现象增加。 (2)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它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或支付能力原则,可以充分发挥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同时综合收入、统一累进也有助于个税发挥稳定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职能;但是综合制要求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人的纳税意识提出了较高的水平。 (3)分类
3、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制也称混合制,指先按不同种类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到了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各类所得汇总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较高的所得再按累进税率征收一道附加税。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有的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另一些所得类别综合征收,主要特点是既坚持了一定的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2 我国个税课征模式选择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十一类所得,分项按照规定的扣除方式和税率进行课税。在分类制下,对所得实行列举式难以适应当今个人收入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和收入形式不断变化的趋势,从而限制个税的征收范围。分类制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相同来源不同纳税不同,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我国分类制中,对工薪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使用较高的累进税,分别为 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和 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使用 20%比例税,我国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体现区分所得来源促进公平;在公平上既没有体现纵向公平也没有很好的体现横向公平。虽然具有源
5、泉扣缴的征管之便,但同时伴随着分类差别扣除、差别税率下,纳税人通过不同类收入的转移而产生的大量逃税、避税现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已经制约了个税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课征模式重新审视和定位。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所普遍采用的课税模式,也是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趋势。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选择,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一些研究者在讨论课税模式中,强调我国征管水平的限制而主张实行混合课税模式;其实正如上文分析,混合制虽然具有分类制和综合制两者的优点,同时也具有两者的缺点,混合制同样
6、要求税务部门有很高的征管水平。世界上采用混合制的国家已为个别,已是逐渐被淘汰的课税模式,考虑的税制的发展性和前瞻性,考虑到我国个税新的主要功能的选择,综合制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必然选择。基于我国居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有限的现实,在实行综合征收中可以在对应税所得采用“概括法”或“反列举法”的同时,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具体做法,即对所得再以分类,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如按月征收的工薪所得,按次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到年末再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比较已分类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的总额与按年综合计算的纳税人本年度的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这种综合征收方式可以保持原来的个所得税税金入库流式,保持源泉扣缴的优点,并获得相对充分的个人所得信息为年终的综合征收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可以减轻年底集中缴纳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经济负担,也可以减轻税务部门年底集中征收时工作业务压力;另外,这种综合方式也有助于利用我国分类征收时所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信息等资源,使个税课征模式顺利实现有分类制到综合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