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现状的分析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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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现状的分析和建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对生育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等内容。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自 1999 年建立起,就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维护、恢复和增进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女性公平就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类型企业并存局面的出现,使得现有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窄且缺乏有效强制性措施的弊端逐渐显现,而待遇结算方式单一、待遇支付水平偏低和粗放的管理手段也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更好地贯彻十七大

2、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精神,逐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我们每一个社保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现根据以往工作实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下载 一、我市生育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截止 07 年底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仅有参保保职工 35 万人,参保率不足 60%,这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 2010 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 90%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二)各县(市)区政策不统一,县(市)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无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

3、面、缴费基数、待遇支付水平、医疗消费水平、项目的设置等方面各县(市)区之间和县(市)区与市本级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别。 (三)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和收支渠道差异,造成不同单位职工生育负担极不均衡。部分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仅生育津贴有保障,生育医疗费 90%以上也由单位负担,而单位效益差的职工,不仅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生育津贴没有保障,甚至连怀孕和生育后继续工作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 (四)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待遇支付项目少,支付水平偏低。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目前主要包含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不包含产前检查和围产保健等必要项目,范围较窄。此外生育津贴的发放也规定对晚婚、晚育符合国家规定

4、应增加 3 个月产假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原单位按原开支渠道支付,参保单位普遍反映在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相关费用,不尽合理。尤其效益差的企事业单位,往往不能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部分,造成女职工生育待遇的无法落实,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五)男女缴费义务相同,但待遇享受不同,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是由发生生育医疗费的女方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手续,在确认女方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将生育待遇支付给女方单位,由女方单位再支付给女职工。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或处于欠费状态,即使男方职工单位正常参保险缴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较多的单位

5、认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男职工却不能享受待遇,对生育保险政策有抵触情绪,参保积极性受到挫伤。 (六)基金运行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为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单位,职工通过单位领取,这种方式使单位效益差的职工可能因单位挪用而不能足额享受待遇,不利于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七)生育医疗费用采用单一定额支付方式也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由于生育的特殊性和个体差异,使得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在正常情况下也存在较大差别。定额支付方式忽视了发生并发症和疑难杂症等特殊情况的生育妇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时的特殊保障。 (八)生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不足

6、,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存在政策认识误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标准和办理程序不了解。部分用人单位不仅以各种理由和方式瞒报、漏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在用工方面也刻意规避有关女职工生育的社会责任。例如某公司现有职工 2200 多人,员工主要集中在 18-35 岁的生育黄金年龄段,育龄女职工所占比率较高,但该单位截止 07 年底实际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仅 100 多人,除 2007 年底有三名生育女职工外,最近十年无一例在职职工生育。这种原本极不正常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却并不鲜见,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企业职工对政策不

7、了解,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不强,同时也说明了我们制度本身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和不足,对部分惯于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的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和制约手段。 二、生育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未参保单位和职工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未参保的单位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中央、省直属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职工福利收入多的单位。这些单位未参保的原因主要有: 1、原有管理模式和制度的缺陷。原劳动部 1994 年颁布的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只限于企业及其职工,我市 1999 年建立女工生育保险制度时,虽然将行政、事业单位、和城镇所有企业都纳入参保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

8、实际参保范围长期局限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而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未能参保。 2、部分单位资金困难,无力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由于财政未将生育保险费支出列为财政支出项目,造成行政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由于无经费来源,普遍面临想参保但无力缴费的窘境。 3、部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我市目前执行的生育保险缴费比率为各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0.8%,执行的是单一费率。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育龄女职工所占单位总职工比率较低,单位每年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远大于单位女职工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对这部分单位而言,参保后单位的生育成本未减少反而增加,因

9、此参保积极性较低。 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偏低。部分效益较好的单位由于职工在参保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可能远低于原在企业内部享受的生育待遇,不仅单位参保意愿不强甚至职工参保积极性也不高。 5、生育保险长期发展滞后,不仅用人单位对生育保险重视程度不够,社保部门对生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与其他险种相比也有差距。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的依据,而唯独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缓慢。由于缺乏刚性的法律强制力和必要的处罚措施,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不仅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即使参保,拖欠费用现象也很严重。 三、参保覆盖面的低下,不仅易造成生

10、育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低、缴费比率偏 高、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更无法保障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落实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如何实现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广覆盖,设定更趋合理的待遇支付标准和更符合实际、便捷的待遇支付方式,已成为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1)积极与财政和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财政预算支持,以解决行政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想参保但无力缴费的困境。 (2)制定合理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以及中央、省直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 (3)加大执

11、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对有能力应参保但拒不参保或恶意欠费的用人单位,加强稽核并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2、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在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过科学的调查和测算,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作到既能满足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基本生育待遇的支出,又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3、确定合理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项目,保证生育期间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支出。 (1)将计划生育手术和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围产期的保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

12、基金支付范围。 (2)适当提高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采取“以定额支付方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的方法或可参考医疗保险补充医疗办法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各种并发症实行特殊补贴或补充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和职工生育风险。 (3)生育保险待遇要体现男女平等,以此鼓励男职工多的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可参照先进地市的经验,对参保的男职工在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男职工可凭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享受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待遇。 (4)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将现有制度规定的由生育保险负担最长 3 个月的生育津贴延长为最长 6 个月,即女职

13、工符合国家晚婚、晚育等增加产假条件的,根据规定应增加的生育津贴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改为生育保险全额负担,这不仅有助于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的落实,而且切实减轻了参保单位负担。 (5)建立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确保生育保险的实际保障力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 4、改革现行的基金支付方式,建立社会化管理体系。五费合一后,为每个参保职工都建立了唯一的社会保险编码,这为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奠定了基础,为确保生育待遇切实落实到职工身上,防止由于单位挪用造成待遇不能落实,损害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政策,逐步实现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发放,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手中。 5、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分享受生育补贴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成熟的城镇医疗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和渠道,让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并把医疗机构纳入监督体系,使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互相监督,同时还可在医疗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以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开支,减少基金支出。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惩处,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待遇支出合理合法。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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