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议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建筑企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受进项税票取得困难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成本增加、现金流紧张的影响。本文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入手,对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下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2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6 年 5 月份日开始,营改增已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开,影响深远。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2、,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是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列,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盈利水平及分配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可使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执行增值税政策后,收入中不含税金,税改后收入将较税改前减少 9.91%(1-1/1.11)。营改增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进项税额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加之上游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很有可能引起物价上涨,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从而使得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有所下降。如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税改后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将因没有可抵扣税
3、款而背负 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由于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这将使得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因此必然会提高价格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户,而无论其采用哪种做法必然造成施工企业成本和税负的增加。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即便实际税负与税改前相同,利润总额不受影响,但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税改前要少很多,毛利率会有所下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导致企业经
4、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可以欠款购置材料,“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导致现金交易。使得本以因工程拖欠款、各种保证金的压力承受资金匮乏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受到建筑资质、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大部分都是由集团本部(母公司)名义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任分割,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从税收角度看,集团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
5、票提供给集团本部,集团本部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而按照目前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开具发票,再由集团本部向业主开具发票就明显构成了实质性的转包关系,这一做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是相悖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借用资质以及成员企业间互借资质的行为还会导致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状况,而这种状况又是目前增值税管理所不能容纳的,直接会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前采购
6、价格的比选直接采用销售价格,而“营改增”后,由于计税成本为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因此在进行采购价格比选时需考虑供应商的性质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较。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应对措施建议 (一)要做好总体筹划,向理顺机制体系和强化内部管理要效益 加强企业管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在营业税时代,该纳多少税很简单就可以算出来,进入增值税时代会对我们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
7、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艺术。作为建筑企业应做好各项准备,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提高内控水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资产保管力度,避免发生非正常资产损失。在目前对已有设备、库存物资的抵扣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对各项资产的相关入账票据进行梳理,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进行策划,可以考虑暂缓购置设备。对工程急需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租赁等办法代替,以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加大企业税负。在施工企业内部,联
8、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就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 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用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