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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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 C )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 A )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C )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0

2、 万元,公司成立 6 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 10 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 8 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B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 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 240 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A )美元。 A.140 万 B.168 万 C.210 万 D.280 万 12.张某是某企业的销

3、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认定( D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17.债权人欲 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ABCD )。 A.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B.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C.债务人原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债权人转让的影响 18.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

4、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 AC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 2 年内 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C.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 5 年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则不再予以清偿 D 以投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主要区别是( BC )。 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一定不能取得这种资格 B.外资企业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运营的资本即可 C.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

5、,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只能是外国的公司 D.外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无权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20.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BCD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 .判断题 :(本题型共 10 题 ,你认为正确的请在答题纸上写上“”,错误的写上“”,每小题 1 分 ,共计 10 分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1.中外合资经营企

6、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4.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着冲突,具体适用时外商投资企业法优于公司法。 26.王某在一家从事计算机的销售业务的公司(以下称甲公司)里任董事兼经理。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兼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得知这一信息后,提出了异议。本案正确的处理结果是合同有效 ,但所得收益应当归甲 30.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苹 果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苹果 20 万公斤,货款 40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 4 万元,违约金 6 万元。甲因将苹果以高价卖给了丙,乙于是向法院起诉,在其诉讼请求中,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7、 6 万元,法院应予以驳回。 六 .方案设计: (请按要求为客户提供一个法律意见书,本题型共10 分 ) 38.某高校 A 拟与国有企业 B 和集体企业 C 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 15 万元; B 以厂房出资,作价 20 万元; C 以现金 17 万元出资。后 C 因资金紧张 实际出资 14 万元。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写出不少于 100 字的法律意见书: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 C 承诺出资 17 万元,实际出资14 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 ?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 A 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 49 万,因此,不能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 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

9、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 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

10、、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法律要求不能超过 20%,而协议出资为 52 万, 15 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 20%的比例。 七 .案例法理分析题 :(本题型共 20 分 ) 39.案情 : 原告 (某省经纶进出口有限公司 )与被告 (香港中发有限公司 )于某年 8 月 10 日订立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规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 CIF 天津 746 美元吨,总价为 250 万美元,装运期

11、限为该年 10 月 10 日以前。合同还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 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 20 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 9 月 19 日,原告请上海某银行开出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同年 9 月 24 日,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第LC434100000 号信用证,同日香港三和银行电话通知被告收到了原告通过上海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被告通知香港三和银行拒收此已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同日给原告发来传真,称鉴于原告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利润损失 5 万美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极

12、不合理,遂在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其利润损失 20 万美元。 2.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 本案在受理中,法院内部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于装运前 20 天向上海的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但被告直到 9 月 24 日才收到原告开出的信用证。可见原告确已构成迟延履行,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迟延数天开出信用证,是因银行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对此并无过错,即使迟延数天,也未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无权解除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3.

13、答题要求: a.语言通顺 ,尽量用法律术语;逻辑性强,论点明确,论据充分。 b.主要论述方式:本案中,原告是否违约?违约的性质?被告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每涉及一个问题时,就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概念的定义及特征等理论问题加以阐述; c.由于本案涉及信用证的问题,所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分析; d.亦可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来比较分析。 七、案例法理评析题: 对本案的评析 :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装运期限为 1994 年 10 月 10 日以前,合同同时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 20

14、 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何理解上述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呢 ?我认为,这都是对履行期限所作的规定,如果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那么原告应于 1994 年 10 月 10 日以前 20 天,即 9 月 20 日以前开出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被告通知原告装船日期提前或推迟,则原告应于准确的装船日期前 20 天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本案中由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出正式通知 ,因而原告仍应于 1994 年9 月 20 日以前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 1994 年9 月 20 日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5、原告委托上海某银行为其开出信用证,该银行应为原告在履行债务方面的代理人,该银行按期开出信用证,表明原告按期履行了债务,否则将构成违约。从本案来看,尽管原告在 1994 年 9 月 19 日便申请其委托的银行开立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但该银行迟延到 9 月 24 日才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根据 1992 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ll 条第 1 款 的规定:“ 如开证行以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 ” 因此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9 月

16、24 日 )即为信用证的开出日期,亦为原告实际履行其义务的时间。由于原告委托的银行已经迟延 4 天开出信用证,据此原告亦构成迟延履行,不论该银行因何种原因而发生迟延,其开证迟延均应视为原告的迟延。原告不论是否于其与该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而追究银行的迟延责任,对于被告来说,原告毫无疑问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迟延 4 天履行开证 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从法律上来看,被告不履行其交货义务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如果原告的迟延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可依法解除合同;二是根据原告的违约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对此分别阐述。 .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 。 根

17、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25 条规定: “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仅限于 “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 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等几种情况,虽然没有明文表述为根本违约,我国将其称之为 “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18、与英美法的 “ 根本违约 ” 实际具有相似的功能。一旦构成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反过来说也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本案来 看,如果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来衡量原告的违约行为,显然因原告或一个合理人并不可能预见到原告迟延 4 天开出信用证会导致被告的订约目的落空,因此还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我认为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一方面,被告作为出卖人,其在购销合同关系中的期待利益应为获得原告按合同规定交付的价款,获得全部价款也是被告的订约目的。那么原告仅仅迟延 4 天就使被告完全丧失了上

19、述的期待利益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会。因为迟延交付并不等于不交付或无力交付,更何况原告仅迟延 4 天开出信用证,迟延时间很短,完全不能表明其将拒绝付款或不能交付货款,从而使被告的订约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原告迟延 4 天开证,并不会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因双方采用到岸价格 (CIF),被告要负责承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原告迟延 4 天,将使其蒙受更大的租船费用、仓储保管费用等,甚至可能遭受某些违约罚款,但这些损失因迟延期限很短,因而毕竟是有限的。尤其因为双方的交易是购销马口铁,不会发生在短期内货物价格急剧波动,货物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毁损灭失等问题,因此迟延数天绝不

20、会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不会影响被告订 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3 款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 时,非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非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规定一个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若在该期限到来后仍未履行,则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迟延开证后,被告应当立即为原告确定一个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在该期限到来后仍未履行时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在原告仅迟延数天的情况下,被告既未催告,也未确定延缓期限,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显 然是不合理的。 .关于被告是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 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相应义务的履行。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并不构成违约。因为行使抗辩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根本有别的。那么,本案中,原告迟延了 4 天开出信用证,被告可否据此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呢?我认为被告可以相应推迟履行 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按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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