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 2015培训新 食品安全法 目的:为了保证 食品安全 , 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全 ,制度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年 4月 24日修订通过, 现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公布, 自 2015年 10月 1日 起 施。 第 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 食品生产 ),食品 销售 和餐饮服务(以下称 食品经营 ); (二)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 ;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2、(以下称 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安全管理 。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 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规定。但是,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 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 3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法的原则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其生产经
3、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 14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进行 监测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 20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相互通报 食品、食用农产品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等信息。附件 1第 25条 食品 安全标准是 强制执
4、行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 食品强制性 标准。第 27条 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 中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由 国务院卫生 行政 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 部门会同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 。 屠宰 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第 29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 30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三、食品安全标准四、食品生产经营第第 35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使用范围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使用范围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第 39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明
6、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 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 本法第 35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 ,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 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第 36条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区别对待 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 规模、条件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 无害 .第 41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
7、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附件 3第 42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 44条 食品 生产经营 企业 应当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 。第 49条 食用 农产品 生产者 应当 按照食品安全
8、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第 55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 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 57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 取得 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 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 进行查验 。供餐单
9、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四、食品生产经营 -责任主体第 58条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 符合 相关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和 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第 61条 集中 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 者 应当依法审查 入场 食品经营者的 许可证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 62条 网络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 应当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
10、 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 违反 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 严重违法 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四、食品生产经营 -责任主体1、第 45条 健康 管理 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 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
11、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2、第 50条 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 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六个月 ;没有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 。五 、 质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