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定债权的转让与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制度论文提要:在执行过程中,确定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为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及理解的分歧,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坚决变更者有之,绝不变更者亦有之,并逐渐演化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执行乱”。在理论界,许多学者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争议不断。鉴于此,本文讨论了确定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首先,文章讨论了确定债权的可转让性,认为可转让的原因在于确定债权的私权性、确定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确定债权转让的效益性。其次,文章论述了确定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主体变动的障碍,即转让后确定债权执行力的缺失、执行机构审查权限的有限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乏。最后,文章提出了确定债权转让后的权利救济与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制度完善的思路,认为在目前的司法框架内,救济方法为转让人或受让人可在转让确定债权后向执行法院审判部门提起确认之诉,受让人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再向执行部门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故笔者建议对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制度进行完善,完善思路包括变更程序的启动,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程序的进行,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