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伦理学教案:第三节 幸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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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幸福一、幸福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行为如何不同,不论他们是书呆子,还是乞丐小偷,或者是苦行僧,有一点却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必然希望幸福、追求幸福。所以,幸福之为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幸福是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但是,幸福之道德原则并不是劝导人应该或不应该追求幸福。因为正如康德所说:“教人自求多福的一道命令是糊涂的,因为谁都不拿个人自己本来必然愿行的事情来指教人。”幸福之为道德原则仅仅是要向人们表明:人应该怎样追求幸福?为此,首先便弄清究竟何谓幸福?幸福是什么?从古到今一直争论不休。围绕这个难题所进行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派:主观论(即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论(即客观主义幸福论)。主观主义幸福论亦即所谓“快乐论”,其代表主要是穆勒、休谟、霍布斯;客观主义幸福论亦即所谓“完全论”,其代表主要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阿奎那。主观主义幸福论认为,幸福就是快乐的主观心理体验。然而,快乐与幸福并非一个东西,快乐并不都是幸福。一个人某天吃了一顿美味佳肴,可以说他很快乐,但不能说他很幸福。所以,主观论把幸福定义为快乐是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反之,在客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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