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种拿地模式的税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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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地的十六种模式张伟winwindVIP 一、买地 (一)招拍挂(包括一、二级联动) (二)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高价摘牌)。 (三)直接买地。(实际是买项目) 二、购买股权(适用有地企业除了地,其他资产较少) (四)购买股权。 (五)创造境外卖股权。 (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转让股权。 (七)直接吸收合并有地企业。 三、投资(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 (八)有地企业将地投资到开发企业,然后卖股权。 (九)非地产公司投资到非地产公司,然后同地产企业合并,或申请开发资质。 (十)投资到新公司,然后卖股权。(适用酒店项目,解决契税问题) 四、分立(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 (十一)有地一方

2、先分立,再卖股权。 (十二)先分立,然后同有地一方合并。 (十三)先用货币资金投资,再让产赎股。 五、其他方式 (十四)合作建房 (十五)国税函 1003+36+48模式 (十六)委托代建序号拿地方式 评述1 招、拍、挂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问题 1:土地闲置费问题。 (国税函 【 2010】 220号、国税发 【 2009】 31号 第 27条第 1款 )问题 2:契税问题 。财税 【 2004】 134号、国税函 【 2009】603号 、国税函 【 2010】 220号(契税可以计入土

3、地成本)问题 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 ;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 。 (财税 【2012】 82号)问题 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 财税 【 2009】 151号、 财税 【 2010】 70号 文件。例如,某公司 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 2亿元土地出让金。思考: 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税收风险)问题 5:以 地 换 路 问题 。问题 6:一级土地开发问题。 (国税函 【 2009】 520号、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第 15号公告)问题 7:拆迁补

4、偿问题。 (国税函发 【 1995】 594号、国税函 【 2010】 220号、国税发 【 2009】 31号文件第 7条)2 不是 招 、 拍、 挂 ,创造招 、 拍 、 挂(操纵政府)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第一步 , 国家将土地收储 ,支付 给 搬迁 企业 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 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 【 2008】 277号文件、国税函 【 2009】 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 条例 和财税 【 2006】 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 40号公告、总局 2013年第 11号公告

5、 )第二步 , 国家二次招拍挂 ,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 ; 此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 。 (建议此时同政府商议,摘牌价格高一些,以增加未来土地成本,而拿到地的拆迁一方,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第三步 ,如果该国有企业 要 部分 房子,则 地产企业保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 。总结: 除了买地之外,有时政府会承诺免费将地块变性,让工业拆迁搬出,也属于这种情况。3 购买转让 土地(项目)买方 : 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卖方 : 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

6、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 问题 ,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 【 2007】 645号、财税 【 2003】 16号)。注意 问题 :( 一)卖 地 营业税 的 差额 征收 .1、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 2003】 16号) 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地时是否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 【 2005】 83号,但部分省明确表示不允许,例如:大地税函 【 2006】 145号 、桂地税发 【2009】 185号,浙江允许 ) 3、如果是购入烂尾楼,装修后销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 4、法院判决书是否为营业税扣税凭证?(国税函 【 2005】 77号已经作废)( 二

7、)卖地的土地增值税1、如果是直接卖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国税函【 1995】 110号文件,不允许加计扣除)? 2、生地变熟地的扣除项目(国税函【 1995】 110号、国税函【 2007】 132号文件,允许 对开发成本加计 扣除)。 3、卖在建项目的扣除项目; 4、不更名,实际卖项目的税收问题(国税函【 2007】645号)4 “ 购买股权 ”将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先清理掉,然后卖公司 100%股权,该方式是目前运用非常普遍的方式。购买方的大忌是在谈判的时候,不考虑税负问题,结果酿成大问题。卖方: 只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 【 2000】 961号、国税

8、函 【 1993】 149号、 财税 【 2002】 191号 、国 税函 【 2000】 687号)买方:税负较重,风险较大。1、股权溢价 不允许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相当于对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下游来了(资本结构的一般变化,其税收待遇不变)。万科拿地多是股权模式。2、标的企业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 例如,该企业账上有3000万元白条。3、该企业既往少缴的税款遇到的税务检查风险。 (不能为目标企业的过去买单,例如:过去偷税 ) 写举报信的故事。4、该企业的其他潜在负债。 (例如:电讯盈科将北京的土地转让后罚款主体依然是华夏房地产公司 )5、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问题。5、“创

9、 造 境外 卖 股权 ”境外 卖股权。 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25%下降到 10%,所以如果预计到未来将转卖股权,拿地之前就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去参与拿地是最好的方式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6 “ 设立spv购买股权 ”大的地产企业经常运用,但是在国税函 【 2009】 698号文件颁布以后,收到了一些限制。(一)股权架构设计: 1、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 2、在香港设立二级控股公司; 3、香港的公司全资控股大陆有地一方。(二)操作模式: 1、维尔京群岛转让香港股权,价款在境外支付。 2、理论上,中国大陆没有征税权。(三)反避税:1、 国税函 【 2009】 698号文件,可以刺穿公司面

10、纱。但是如果企业不是上市公司的话,由于此类转让非常隐蔽,税务当局很难知道消息。2、根据中港协定,如果不动产占到目标股权 50%,中国大陆有征税 权 ,而无论是否持股达到 25%。 第二议定书确定,这里的 50%是在 36个月之内,曾经达到过 50%。疑问 : 维尔京群岛转让股权,是否会被 SAT认定为适用中港税收协定的不动产条款?7 直接同目标企业 合并。情况 描述:甲公司准备购买乙公司的土地,乙公司先将其他资产清理掉,只有一块土地。操作 模式: 1、甲公司直接将乙公司吸收合并;(财税 【 2009】 59、财税 【 1995】 48号 、 总局 2011年第 51号公告 、 财税 【2012】 4号 、财税 【 2003】 183号)点评: 企业合并法律程序比较复杂,但是税收利益很大。这个操作还能解决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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