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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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22016年 3月 1日,我国首部 反家庭暴力法 开始实施,正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以法律形式保护家庭成员 ,春风化雨般地呵护家庭弱势成员的人身安全。从此,家暴不再是 “家务事 ”, 反家庭暴力法 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4家暴受害人不局限于女性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 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 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

2、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提起家庭暴力,您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南京虐童案中,被判刑 6个月的养母;也可能是家庭争端中,被丈夫殴打的妻子。人们的观念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内部的 “弱势群体 ”。而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家庭暴力,远比人们想象的提起家庭暴力,您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南京虐童案中,被判刑 6个月的养母;也可能是家庭争端中,被丈夫殴打的妻子。人们的观念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内部的 “ 弱势群体” 。而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家庭暴力,远比人们想象的更加复杂。案例中的受害者,是一名高校博士,男性,据说有些文弱和唠叨。在养育女儿过程中,丈夫和丈母娘发生了冲突。

3、有一次,他向妻子唠叨时,妻子顺手拿起衣架,打了他。这位男博士没有反抗。长此以往,老婆心里不舒服的时候,就懒得用语言沟通,直接拿起衣架抽他。直到半年后,做丈夫的终于来到当地妇联投诉。事后,妻子说,打人后也曾后悔,可一旦养成习惯,就顺其自然了。男性到妇联投诉称遭遇家暴,听起来有些新鲜。其实,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与性别并没有必然关系。一家公益机构做出的调查结果显示,有80%接受调查的男性自称,受到过家庭暴力。当然,这其中包括比较轻的挠伤、抓伤,也包括所谓的 “ 冷暴力 ” 。一个更加可靠的数据,是最高法去年的一个统计:全国约有 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 4到 5万件家暴

4、投诉;近 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还有统计显示,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 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现实非常严峻。专家提醒,制止家暴的关键,在于 “ 第一次” ,该报警的时候,一定要报警。除了向社会求助,家庭中的个人,也要学会处理家庭矛盾,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 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 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 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3年 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 2015年 3月 3

5、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 “ 抓痒耙” 、塑料制 “ 跳绳 ” 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 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 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

6、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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