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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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11级四大五中刘德华 韦国就案情简介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年月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月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年月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 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 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 “同意安排博士答辩”。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 “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

2、 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 其一是 年月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论文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票通过了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 “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 ”; 其二是 年月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授予问题,应到委员人,实到委员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其三是 年月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应到委员人,实到委员人。 2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人,人弃权,该次会议将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

3、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之后,北京大学据上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 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以 “尚无此法律条文 ”为由不予受理。 1999年 7月,他从报上看到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 两证 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 ”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相关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 10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

4、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 10条 “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 19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 ”20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

5、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 ”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 21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期满,毕业(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本案的焦点问题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 被告辩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 96年 1月 24日 作出 的,现在已经是 99年11

6、 月,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辩称:自 96年知道该行政行为后,多次找校方、法院寻求救济,直到 99年 10月校方才给予了一个 “研究结果 ”,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在诉讼时效之内。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能否成为被告? 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合格的被告?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组织,还是学术组织?第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抑或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 对第一个问题:学校条例所设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一个学术研究机构,而是一个学术管理机构,它是行政性质的,是学术行政的一种。行政不仅发生于行政机关,也发生于司法机关、议会和学术组织之

7、中。 对第二个问题,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独立于北大的组织,不是北大的内部机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律上,北大行政当局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北大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权、议事权在于委员会自身。当两个组织发生关联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另一个组织的 “ 内部机构 ” ,关键的一条,要看两者之间有无 “ 命令与服从 ” 、 “ 支配与被支配 ” 的关系。没有这样的关系,即不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 隶属 ” 。 3、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是否侵犯学术自由?“ 自由 ” 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权寻找借口 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自由、民主、人权等,这些 “ 大旗 ” 难免被人充作虎皮,来吓唬法院!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身可以成为拒绝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 “ 合同自由” ,宪法上的 “ 言论自由 ” ,岂非都可用作抵挡法院的盾牌?学术需要自由,但当学术管理、学位管理、教育管理发生的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时,学术并不必然因此而丧失自由。法院不可以解决学术纠纷,但可以解决学术管理和考评纠纷,两者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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