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参照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直接规定债权人的留置权,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了债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笔者以为,我国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侧重于确保劳动债权的实现,提高交易效率,并在程序上关注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利益的衡平。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留置权仍然是民事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债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保全型担保物权仍居主流的情况下,尤为如此。留置财产的范围是留置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决定了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决定着留置权第一层次效力的范围。相较我国担保法,我国物权法的规则更为明晰。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