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环境权一个问题亚斯的监护人v 2007年 9月 29日 . 动物保护者为奥地利黑猩猩争取做人权利v 这头 26岁的黑猩猩名叫亚斯,现居于维也纳一个动物避难所。v 像维也纳市民一样,亚斯爱吃油酥馅饼,喜欢画画,不时看看电视。但亚斯舒适的生活面临危机,因为它所在的动物避难所已宣布破产,随时可能关门。v 动物保护组织说,亚斯和另外一头黑猩猩每月花费高达6800美元,它们迫切需要获得法律地位,以便接受捐助和得到监护。但在奥地利,只有人才可以接受私人捐助。v 律师埃勃哈特 托伊拉尔说: “为亚斯争取的是生命权、不被虐待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条件下的自由等。我们当然不会为它争取投票权。案例v 某市 A花
2、园业主诉市规划局违法审批侵犯采光权案原告:某市 A花园(住宅小区)部分业主被告:某市规划局第三人:某市 B大厦业主诉讼请求:撤销审批意见,第三人对 B大厦进行改建并赔偿侵犯采光权的损失基本案情 B大厦项目用地位于 A花园南侧,与其 2栋住宅比邻。1999年 1月, B大厦获得市规划局核发的 规划设计要点 等手续并开工建设。 A花园 1998年经规划审批开工建设,至2000年业主入住时,相邻的 B大厦项目完成了基础及地下室v 及地下室部分,但被认为距 A花园过近、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益,因 A花园业主阻止而停工。v 2001年 1月市规划局作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对 B大厦项目的规划设
3、计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2米,大楼开始继续施工。但 A花园业主仍认为该项目存在违法审批并对业主主权益构成侵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 维持了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3年底 B大厦建成, 2004年 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v 原告认为, B大厦实际高度为 24米,与 A花园 2栋住宅相距仅16米,使部分居室大寒日日照不足 3小时,不能满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了其采光权,原因是被告违法审批及第三人违反审批意见增加建筑高度,故请求撤销审批意见,第三方对大厦进行改建并赔偿侵犯采光权的损失。v 被告辩称, 16米是 B大厦顶檐口的地面投影至 A花
4、园 2栋住宅的距离,而檐口为屋顶构架,并非建筑物的外围结构,不应从楼间距中扣除,故实际间距为 18米。在楼高为 22米时能够满足 A花园 2栋住宅居室大寒日 3小时日照的要求,审批意见合法有效。v 第三人辩称,根据某市 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大厦突出屋面的屋顶构架不计入建筑高度,据此计算的 B大厦建筑高度未超过 22米,因此不存在违法增加建筑高度的问题,未侵犯原告的采光权利。v 法院判决 根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算认定被告主张属实,驳回原告撤销审批意见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建筑构架的理由不成立,判令其拆除屋顶构架;原告采光权损失计算缺乏依据,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案例 2v 吕某家住北
5、京丰台莲香园小区号楼。他介绍,年月,他家西北侧一大厦开工后,原本站在窗前就能看到的西山看不见了,阳光也照不进屋内。另外,这座大厦的许多阳台都可直视他家主卧室等处。因此,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也使他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于是,吕某于年月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大厦距原告吕某居住的房屋有米,符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遂以吕某所称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全国首例有关眺望权的官司。之后有关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例 3v 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 (案例) 菲律宾儿童案 v 在菲律宾, 42名儿童于 1990年由他们的监护人代表为原告,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的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的行为。菲律宾法院确认了这 42名儿童的诉讼资格,这也实际上从司法上确认下一代人也是民事主体。负责审理该案的戴维德法官指出: “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儿童)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同代人及后代提起诉讼,因为就平衡和健康的生态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人格只能依据几代人责任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