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托化探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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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托化探路门头沟两个名不见经传的村子,因一则新闻引来各界注目。2012年 10月,在土地拆迁过程中获得巨额拆迁补偿的门头沟区白庄子和东辛称,将 1.6亿集体资产交给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 “北京信托” )管理运作。3 个月后,北京信托为两村量身定制的“富民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首次分配收益,村民股东人均获利 4000余元,这意味着酝酿多年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引入现代金融模式,踏出实践第一步。 农村集体资产近年来的快速累积与北京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格局密不可分,且这一趋势还将在未来数年得以延续。据统计,北京现有村庄1100多个,其中城中村就达 259个,近两年市政府集中对 50

2、个重点村进行了搬迁改造,但今后任务依然艰巨。若再加上担负疏解中心城功能的新城和重点镇建设,以及渐次推进的农村社区化,城镇化正成为每一个北京农民都需面对的现实,而与之相关联的农村集体资产何去何从,格外令人关注。 因城镇化推进日益膨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效益并未跟随财富规模的增长同步提升,但其管理效益的好坏,却又事关农民能否真正“带着资产进城”的愿景实现。此前,城镇化致使的农民一夜暴富,充其量算作是农民“带着资金上楼” ,而距离“带着资产进城”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但此次,庞大资产存量与现代金融强强联手,各有所长,一方有钱,一方有专业的财富管理经验,原有局面或将因此改变。 “冲动”的资产 大多数人认

3、为,农村集体资产似乎与已具世界城市雏形的北京扯不上太多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伴随多年的城镇化发展,大量的城中村以及近郊农村从北京的地图上逐渐消失,农民的身份得以转换为市民,而农村集体组织和集体经济却并未因此消亡。 据市农经办统计数据显示,2012 年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 4524.8亿元,净资产接近 2000亿元。 “这还不包括 260多万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和一些无法计价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以及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如果都统计进来,农村集体资产是目前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好几倍。 ”市农经办主任郭光磊告诉记者,因为农村资源性的土地租用、拆迁补偿

4、款等,农村集体资产大量增加,资产累积已连续多年保持着年均 10%左右的增长。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几十年经营的成果,同时也是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转变为资产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讲,保护农民的集体财产收益权也就是保障了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但对于这个权利的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因所处位置不同,立场也不尽相同,从以往的经验看,农村集体资产大量增加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三个冲动” 。 冲动之一是农民的消费冲动,农民担心集体的钱被村干部挪作他用,从眼前最切实际的利益考虑,要求集体将所有的财产分干吃净。第二是村干部的投资冲动,主观上想为农民办好事,在资金富余的情况下希望做一些投资建设,带领农

5、民致富。第三个是乡镇干部的管理冲动,乡镇干部与农民和与村干部的意见相左,希望把集体资产集中到乡镇层面管理、统一使用,但如此一来却越过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实际上是通过行政化的手段剥夺了农民的民主管理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分干吃净或许是一种办法,但这势必让农民无法再享受城市化带来的长期收益,并可能助长农民的非理性消费冲动。而继续交由村干部投资或集中到乡镇管理也并非良策,因为长期受村或乡镇管理的集体资产,始终处于“三高三低”的尴尬境地。 所谓“三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成本高,在股份设置上集体股的比例高,并没有量化到农民个人,还有就是积累高,赚钱之后不给农民分配已成常态,农民难以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

6、成果。与之相对应的“三低” ,是指管理水平低、资产收益率低、现金分配低,集体组织常以福利分配代替股金分配。 导致“三高三低”的根本原因在于,面对形势多变、风险无法预知的市场,农民和村干部存在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和经营能力不对称,加之资产经营意识、投资心理素质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由其经营集体资产很难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而交由乡镇管理,又容易重复乡镇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不仅无法适应市场,反而让政府承担更大责任,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根本还是要靠市场的手段和创新的思路。 ”郭光磊说,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集体财产的收益权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方式,才能真正实

7、现让农民“带着资产进城”的城镇化发展路径。 信托化管理 如何创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模式,从而确保用市场的方式保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权? 从目前看,包括北京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基本还停留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传统方式上,但在国际上,信托已经成为被广泛采用的资产管理手段,有着相当高的投资成功率。 综合来看,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管理起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信托制度具有天然的财产隔离功能,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与委托人原有财产、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的财产及其他委托人的财产相独立的财产,不同的财产权属主体发生破产、债务清算等情况时,对其他包括信托在内的独立财产不

8、产生任何影响,使得信托具有连续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富管理;二是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专家责任制度、信托民事赔偿制度、信托报酬的约定与协商制度等在法律层面上可深度挖掘财富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信托制度更适于引入农村财富管理领域。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富化管理,虽然银行等机构也可以做,但信托公司可能更具优势。信托公司拥有灵活多样的金融工具,信托投资范围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并可采用出租、出售、贷款、实业投资、同业拆放等投资方式运用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权限可以根据市场变迁情况,在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授权、

9、同意等情况下及时进行调整,这样受托人可以运用不同的投资方式在不同的投资范围中实现组合投资,增加财富保值增值的机会。此外,我国的信托行业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专家团队,具备了为受托人管理财富的能力。 ”北京信托总裁助理、房地产金融业务总部总经理何晓峰说。 实际上,北京信托对农村市场倾心已久。何晓峰坦言,北京信托作为北京市属的国有金融机构,无论是基于产品创新的考虑,还是出于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需要,都有意对此积极尝试,将成熟的信托制度引入到农村的集体资产管理领域,提供专属于农民的定制化理财服务。 “当然,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并不代表没有风险。 ”郭光磊直言,任何风险与收益都是相

10、对应的,高风险必然带来高收益,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是利用金融机构成熟的市场运作方式和风险管控机制,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对接,相比此前没有任何风险防控手段的集体组织而言,显然更具优势。 “即便是村集体直接管理资产可能会成功,但无法做到系统性成功,而交由专业化的信托公司去管理却有可能实现。 ”郭光磊表示,信托化管理就是要树立起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财富观,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解决此前村干部经营能力差、管理不民主、农民收益无保障的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 事实上,农村集体资产对接现代金融的条件也已经具备。随着近年来北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截至 2012年年

11、底,北京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完成了 95%,而改革的结果是农民的财产权益进一步明晰,已由过去的共同共有所有权转变为按份共有。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成为产权清晰的责任主体,农民利益主体,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了以市场化原则提高农村集体资产效益的基础,也避免了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个别干部控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象发生。 门头沟试水 理论上行得通,实施的条件也具备,又有国外的成功实践,接下来便是选择一个区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试点,为全面推进探索经验。因为非常熟稔农村经济的郭光磊,先前有着门头沟和原北京金融工委的工作经历,门头沟区与北京信托的合作在他的撮合下没费太多周折。 通过区、镇两级政府的

12、协助,北京信托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拆迁补偿资金的村子入手,最终选定了永定镇的白庄子和东辛称开展首期试点,由两个村用村集体结余存款各投入 8000万元,共计 1.6亿元委托北京信托开展信托经营,北京信托为此量身设计了“富民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 5年,年化预期收益率预计 10%,超过一般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这也成为北京乃至全国首个完全属于农民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资金信托产品。 “10%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村民们很满意,但对北京信托来说却有一定的挑战性,因为这是个真正的财富管理产品,对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何晓峰说, “富民 1号”采取类基金化运作的

13、模式,没有规定具体投资项目而是规定投资范围,更体现财富管理职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坚持稳健性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力争投资风险可控。 通俗的理解是,传统的信托产品往往是以产品为导向,信托机构根据资金需求方某一个项目的资金需求设计一个信托产品,面向投资人进行资金募集,所有资金投入到一个事先确定的项目中。而“富民 1号”打破了这种常规,信托机构先集合投资人的资金,事先只确定投资方向,投资时资金对接哪个具体项目则由信托机构决定,从传统的一对一产品模式变成了类基金管理模式。 “对信托机构而言,这有着重大意义,也是信托机构主动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的一个标志。 ”何晓峰指出,对于“富民 1号” ,北京信托实际上

14、进行了多项创新,一是进行类基金化管理;二是实行分散投资原则;三是设定了 5年期的较长期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信托公司进行持续滚动投资。 由于和以往信托计划的客户不同,考虑到“富民 1号”的资金终极所有人为农民,而这一群体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一旦出现问题还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北京信托在方案设计、过程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力图周密,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权利行使方面, “富民 1号”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受益人大会行使权利,表达诉求,随时了解产品的运行状况。并且,针对这个项目的特殊性,相关主体还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村民可通过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而为了保证财富管理的收益最终让农民受益,郭光磊指出,

15、在市农经办与门头沟区、镇两级政府建议下,相关村集体在信托化管理的同时,建立了农民账户分配系统, “富民 1号”的资产收益直接与农民的个人账户关联,收益直接分配到农民个人账户中,避免了中间克扣盘剥的现象发生。 “富民 1号使农村富余资金实现了向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转变,使得农民可以和城里人一样,通过投资金融产品为社会贡献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获得财产性收入。 ”何晓峰说。 当然,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要有市农经办和门头沟区的共同认可,还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层层履行从村到区的各项法律程序,北京信托在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最终还获得了北京银监局等监

16、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从资金到土地 短短数月运作的“富民 1号”已经大获成功,信托经营的首期季度收益 400万元已于 2012年底返回两村账户,使两村人均获得近 4000多元信托收益,确保了两村 2012年集体股份分红获得迅速增长:白庄子419名股东,2012 年人均分红 8840元,同比增长一倍;东辛称 501名股东,2012 年人均分红 8293元,同比增长 107%。 和大家的预想一样, “富民 2号”如期而至。针对“富民 1号”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信托对“富民 2号”的方案细节进行了完善。“考虑到 5年期可能较长,为方便存续期间的农民资金使用, 富民 2号在延续 5年期的基础上,

17、在存续期间设定了开放期,允许部分资金提前退出,满足村集体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需求。 ”何晓峰说。 其实,为进一步降低风险,郭光磊还设想了在“富民 2号”的方案中增加商业担保环节,进一步为农民增信,希望尽可能通过金融结构的优化组合使风险降到最低。 但在充分权衡后最终放弃了这一选择,原因在于北京信托在实际进行资金运用时,对所投项目都要求必须具有抵押、担保等足够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若增加商业担保环节,势必会摊薄村集体的财产收益。但随着委托资金量的不断增大,不排除未来增加担保等相应环节的可能。 “资金权益可以信托,土地权益是否可行。 ”正在社会各界为“富民系列”的成功欢庆之时,郭光磊

18、并没有因一时的成功而止步探索,又开始将目光瞄向北京城镇化进程中独具特色的留地安置模式。 所谓留地安置,是指北京为解决农民转居后的长远生计和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在补偿农民一定的资金和住房同时,还专门为拆迁农民预留一部分经营性土地,由村集体长期经营,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未来收入的保障,村集体负责留地安置经营性物业的资金筹集和设计。 尽管留地安置模式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却也面临三大难题。 其一是,集体经营性物业指标的建设资金来源难题。要想发挥经营性物业的经济价值,前提是必须把留地安置的经营性物业建起来,若是采用国有经营性用地的“以地生钱”模式,即先建商品房,卖了房子再建经营性物业进行经营

19、,显然因集体土地的产权难以实现,而若与社会资本结合,则有可能损害农民的长远土地权益,如此一来,有地、怎么建、拿什么钱建,已经成为困扰留地安置村镇的普遍问题。 其二是,物业建成后的专业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难题。因为即使建起了经营性物业,其经营与管理也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开展市场化运作更需要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专业的运营团队,而农民或村集体显然不是最佳的选择。 其三是,物业经营获益后农民能否按份共有享有收益的难题。留地安置的目的是保证农民的长远收益,当前物业指标是按照农民人数分配下来的,但建起来的物业却是统一经营的,有时还有可能各个村镇共同享有,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在按份共有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公平分

20、配。 “实行经营性物业信托化开发运营,同样可以破解留地安置的当前困境。 ”郭光磊的思路是,可以以按份共有的原则,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土地股份联社,将农民的经营性物业指标集中起来,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向农民发放受益凭证,并参照资金分配的方式为农户和村集体建立专有账户。 并在此基础上,由合作社与专业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把经营性物业的开发经营权统一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成熟的市场化开发运营模式对委托的经营性物业进行专业、规范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并将收益定期返还给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若依此进行,郭光磊认为起码可以解决几大问题:通过依据按份共有原则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信托、委托的方式,确保农民在整个物业经营过程中的收益最大化以及经营收益公平分配的问题;通过发行部分有偿受益凭证,解决物业开发建设所需要资金的问题;通过委托专业信托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解决相关物业专业化经营的问题;通过对受益凭证设置银行抵押、继承、集体回购、内部流转四大市场化通道,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市场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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