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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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移动互联网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中队移动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使得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出现空白。对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予以探讨。 移动互联网 个人信息 隐私权在信息化的今天,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随着 3G 网络普及以及个人移动互联网终端商业化发展,可以说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在带给人们的各种便利、快捷的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或传播的种种隐患。 一、移动互

2、联网下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提出于 1968 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的“资料保护”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某个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例如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住址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对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识别” 。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利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应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一般来讲,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个人信息权又不完全等同于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享有的

3、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例如,在实践中,已经被本人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能够视为个人隐私权的内容,但这些内容任然属于个人信息权,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发布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 2012 年 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 5.64 亿,手机网络规模已经达到 4.2 亿,并且于年中首度超过通过电脑接入互联网的人数。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在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下,个人信息除了传统内涵外,还包含了新的内容,如个人所

4、处的的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以及各种社交软件联系人、个人浏览记录、个人消费记录等。因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成了新的课题。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相比,个人与接入互联网的终端相对固定,终端设备与信息的绑定更加突出。因此在个人信息的收集时侵权变得更为容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同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在未经移动互联网网民同意的情形下,网络服务商、移动互联网网站、软件制作人甚至个人(主要指网络黑客)通过程序非法收集网民个人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移动终端软件通过后门程序抓取个人信息的行为非常普遍。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数据显示,

5、在国内各类 Android 市场下载量前1400 位的 APP 内,有 66.9%的智能手机移动应用在抓取用户隐私数据,其中,34.5%的移动应用有“隐私越轨”行为。而在这些行为中,未经网民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成为移动互联网中对个人信息侵权的重灾区。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中,还有一种行为隐蔽性较强。移动互联网站、终端软件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收集个人信息,在提供这些服务或商品时,往往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或者告知用户将抓取如个人位置、通讯录、访问记录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往往除用于该服务或商品外,还在网民并不知悉的情形下使用,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的侵权。2、通过购买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由于移

6、动互联网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因此,这些信息也是商业机构追逐的目标。许多商业机构和公司,通过购买网民的个人信息直接进行收集,为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进行准备。 (二)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分析与利用在移动互联网中,商业机构经常对从网络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达到其商业目的。例如通过对用户最近搜索词汇的分析,向用户推介网站或商品等。虽然这种行为体现了互联网站个性化的服务,方便了用户,但这种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商业机构进行的商业分析外,互联网的热点是“人肉搜索”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有所体现。 “人肉搜索”是指在一些社会热点

7、问题出现后,网民通过对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的分析去“识别”社会热点的一方,并将其公之于众的行为。如果在公布的个人信息里面涉及个人隐私,那么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另外,对一些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也存在非法利用的情形。例如,互联网站等合法持有个人信息的机构,将这些信息或信息分析结果出售给其他有商业目的的机构或组织,从中获利的行为,同样属于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三、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行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加以保护。但同样,我国对隐私权也没有专门立法,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8、。这些法律也就成了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都是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渊源。 (二)民法类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9、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其他法律规定除上述法律外,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种专门法律规范之中,例如商业银行法 、 人民警察法 、 律师法 、居民身份证法 、 护照法 、 未成年

10、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而在互联网领域,关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也比较多,2000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第 15 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 9 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 12 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 年

11、 12 月 28 日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外,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对互联网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体系的支持,在实践中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难以遏制。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不容小觑。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商业网站、移动终端软

13、件通过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分析和非法利用会引发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其次,损害人们生活和精神的安宁。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能离开移动网络,时时处于互联网中,人们也就越来越需要在此环境中保留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这已经成为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造成的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大使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受到极大威胁,损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次,破坏网络运营秩序和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互联网用户时刻处于有可能被侵害的危

14、险状态。这样的状况给移动互联网运作带来诸多不平稳,对网络运营秩序和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并完善包含移动互联网在内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分析(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根据上述对立法分析,我国应该取长补短,既发挥立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优势,又注意采取措施避免其不足,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充分保护公民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体系。我国首先应该在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的隐私权已经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但至今隐私权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保护法规,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为

15、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提高它的法律地位。其次,我国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我国应建立一套严密、完整、自上而下、逐层具体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统一并协调对网络隐私权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我们既要保护现实中的传统个人信息,也要重视虚拟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二)完善行业自律完全依靠国家和政府的立法不能彻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利用,行业自律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能起到法规保护模式起不到的作用。为了不给网络业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立法只能规定最低限度的保护,加上立法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16、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的密切配合,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对于推进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制定技术规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流通也繁荣了网络经济,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科技,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手段不仅形式多样而且技术含量很高,难以被发现和查处。因此,在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才能对付黑客或其他电脑技术非法利用者盗取、篡改公民的数据信息资料。行业自律中也包含有技术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完善,而且仅是行业自律中的一小部分,如果不加强技术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措施,就适应不了互联

17、网信息科技时代捍卫网络用户重要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的要求。综上所述,我国移动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产业已从起步阶段向全面繁荣阶段过渡,但由于立法层面的滞后,我国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并未得到有效保护,这一现象不仅会给个人切身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害,还会对我国移动互联网及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技术规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才能保证我国网络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宗海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2013, (1). 2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苏州大学学报,2005, (2). 3卢艳宁.个人信息采集及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经济,2010, (8). 4曹恩瀚.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赵楠.移动 APP 隐私乱象:隐私越轨背后的商业牟利.第一财经日报,2013-8-29. 6徐静.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考试周刊,2007, (21). 7张玉瑞.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8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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