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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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摘要 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贸易问题上,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时,往往拒绝使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反而采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计算基础,事实上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文章正是基于以上现状,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后,分析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此种“非市场经济地位”对自身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 作者简介 肖雯,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广西 南宁,530022

2、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05-0003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此起彼伏、愈演愈烈。在反倾销调查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仍然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使得中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着实质上的歧视待遇。因此,研究中国企业在此政策下如何积极应对出口的困境以及积极分析应对策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 欧盟曾在 1994 年欧盟理事会 519/94 号条例附件规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 1998 年欧盟理事会 905/98

3、 号条例通过注释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视之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 。换言之,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下述的五条标准,即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1.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 ,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财务记录,它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被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4.涉诉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管辖,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

4、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二、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欧盟上述政策的出台,理论上的确使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体现一定的现实性和灵活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上,由于标准本身的苛刻,且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欧委会往往考虑到客观经济标准以外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中国企业提交的证据吹毛求疵,导致大部分的中国出口企业仍被拒于“市场经济待遇”门槛之外。 上述前三个标准对中国企业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影响显著。首先,第 1 项标准虽然字面上未涉及企业所有制问题,但欧委会在判断企业独立性时往往很看重企业的所有制情况及股权控制状况。如果应诉企业或其主要股东是国有

5、企业,则其将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铝箔案中,尽管涉诉的是中美合资企业,欧委会仍以该企业绝大多数股权为国有,并且董事长由中方任命为由认定该企业存在被国家干预的情形,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其次,就第 2 项标准而言,虽然它与中国企业会计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致,但由于实践中适用的过分苛刻,以致一点小错误就可能推翻整个财务数据。在钼铁案中,一家中国企业就因为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被欧委会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个错误仅占该企业全部销售成本的 0.04,事实上完全不可能影响到整个销售成本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再次,第 3 项标准主要从企业的资产及产权状况进行考察,以明确企业是否自身承

6、担债务。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当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政府可以介入,将贷款转化成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要满足该标准,企业必须提供贷款与偿还的情况,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及折旧摊销情况,以表明以上情况已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介入和影响。中国出口企业要想满足该标准,理清企业资产同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并以充分证据佐证,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三、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不能改变“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下,积极主张本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明确规定,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

7、条件,则该 WTO 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 换句话说,被反倾销调查的产业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外国就不能采取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该规定是针对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行业而言的,因此作为整个行业所有企业代表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本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并提供完备有力的证据。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至关重要,在前述的彩电案中,就由于只有长虹一家公司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而非整个彩电行业提出此种抗辩,而遭到美国商务部对该主张不予理会。可见,单靠一个企业自身去抵御反倾销风险是极其困难的,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

8、依靠行业协会对国内相同产业所有企业的凝聚力。 (二)涉诉企业应端正态度积极应诉,知己知彼,对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做好充分准备 在以往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相关企业往往不太重视,很少应诉,调查机构于是依照最佳可获信息,根据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单方面进行裁决,其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迫使我国出口企业退出该国市场。可见,不应诉不抗辩就等于不战而败。因此,中国企业不应再采取消极的态度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而应结合 WTO 法规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积极地应诉和抗辩。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表明,中国出口产品产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是由反倾销调查国国内法确定的,只要该国在中国加入 WTO前就规定

9、了市场经济的标准问题 。虽然该承诺对中国出口产业而言并不公平,然而它作为中国加入 WTO 的一种让步,在被取消之前,仍需得到遵守。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既然要以调查国国内法作为审查依据,中国企业就应尽早研究欧美等国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以在对方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有备而战,准备充分。 (三)在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涉诉企业应始终坚持产业利益,坚决对不合理的替代国提出抗辩 替代国的选择,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本来就十分无奈。然而,在已无法避免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选择替代国来计算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仍应坚持本国产业利益,对不合理的替代国提出抗辩并争取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替代

10、国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为了其本国利益往往会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来确定远远高于我国实际水平的倾销产品正常价值,进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一般而言,反倾销调查机关规定的可以对替代国选择提出异议的期间较短,如欧盟仅允许中国企业在 10 天内提出异议。因此,中国企业在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国际市场相关产品的信息,建立相关国家同类产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产品信息档案,以便在应诉中一方面能据理力争,对不合理的替代国积极提出抗辩,另一方面能在短期内提出更合理更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以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产业利益。例如,在中国输欧录像带案中,我国出口企业就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反对

11、初裁中欧盟以其自身作为替代国的做法,坚持以香港(此案发生于1990 年,当时香港还未回归中国)作为替代方,最终欧委会接纳了我国的建议,将原本高达 122.9%的反倾销税率降至 1.3%和 6.9%。 (四)进行个别待遇的“单独税率”抗辩 上文已述及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中,如果涉诉企业无法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可以退而求其次争取个别待遇的单独税率裁决。此种税率虽然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高,但低于其他未获分别裁决的企业。进行此种抗辩对中国应诉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因为相对于近乎苛刻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而言,单独税率裁决标准要宽松许多,更加现实可行。欧盟法的分别税率五条标准比市场经济五条标准更

12、容易得到证明,且不涉及国家宏观政策,主要与企业出口行为有关,非常具体,可证明性强。例如,在欧盟对华节能灯案中,申请分别税率的 8 家企业中,只有两家因为没有直接出口权和公司业务完全由国家代表管理而未获批准,其余 6 家均被授予分别待遇。 参考文献 1外经贸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尚明.反倾销:WTO 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唐宇.论反倾销规则的弊端与改革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马忠海.论我国应对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策略从“彩电案”的视角来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 (2). 5张亮.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以化工、医药产品为例)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6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欧共体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7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2008 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R.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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