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冲突:从“无所担当”到“任重道远”【摘要】当前,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日长,其引发的争论也见诸报端。“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负责还是对死亡的尊重,安乐死实施后会不会引发道德危机等问题亟待解决,究竟出台何种措施能合理的控制安乐死的适用成为实务界和学界持续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此外,包括医生和病人在内的最有感触的群体也应被重视。通过诸方考虑,尽快完善立法的相关措施,使得安乐死的权利及早惠及焦急等待的人,也推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安乐死 普世价值 中国困境 一、中国“安乐死”的普世观 安乐死始终是一个舶来品,对其立法和合法的讨论始终集中在国外,而相关的立法成果更是集中在西方国家,在我国也只是
2、受到舆论和少数学者的关注,但事实上在民间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关注始终不减。 “从 1986 年第一例安乐死出现,不同的领域包括民间都在讨论着安乐死,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到的总计 350 封群众来信中,高达 90%以上的民众支持安乐死,在 2001 年 5 月 10 日的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中,主持人称:根据对上海和北京两地民众的关于安乐死民意调查中,赞成安乐死的,北京为 91%,上海为 72.5%,十年之后的今天这个数据只会有增无减。 ”1 在一份关于安乐死的数据调查分析中,大专学历的人群赞成积极安乐死的比例最高,初中及以下的人群对积极安乐死的赞成率最低,高中或中专和本科及以上的人群赞成积
3、极安乐死的比例居于中间位置,但仍然高于平均水平。可以看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相对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更能接受积极安乐死。医生对积极安乐死的赞成率最高,其次是管理人员,而职业类型为其他的赞成率最低。由此,可以初步认为懂得医学知识、与患者距离最近的医生对积极安乐死的赞成率最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死的理解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不但要无痛苦的死亡,更要有尊严的死亡。当前社会的主流人群对安乐死概念也逐步接受,这对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诚然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然而相较于病人生命中最后一段旅程所经历的痛苦,就连见惯了生死的医生群体也为之动容。不得不说,医生是最接近死亡的群体,他们可以充
4、分理解病人的病痛和需求。因而,倘若安乐死得以立法,医生将减少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思想冲突,职业道德和怜悯之心得以两全。 二、 “安乐死”的中国困境分析 中国自古倡导“好死不如赖活着” ,历来以孝为道德的基本标准。对将死之人尽忠尽孝,尽其所能延续生命被认为是孝道,而消极放弃实行安乐死往往会被指不孝,更会被人用不负责任来诟病。同时,对于安乐死最大的隐忧就在于如果不加以严格规定,往往会成为自杀和利用来他杀的工具。当前对于安乐死的反对意见大致有以下几类: (1)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违背人道原则。对此,笔者认为,选择生死决定个体存活状态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权都无
5、法自主决定,更何谈其他权利的实现。既然可以允许死刑,又对个人的死亡申请置之不理显然不符合人之常情。(2)安乐死是变相杀人,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背道而驰,有可能使病人失去自愈等机会,造成医者轻易放弃病人的社会危机。在此,笔者不得不指出,当前安乐死实行的范围确实有限,仅是在无医治希望并承受极大的痛苦的情况下才得以由本人提出。对于一个没有医德,以借口搪塞病人的医生来说,实行安乐死更不会使他得到的更加沦丧,反而会通过严格的审查发现医生的失职。医生不可杀人,更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但是他们深刻的了解病痛带给患者的痛苦,与其苟活于世,不如让他们有尊严的死去。此外,安乐死的提出和医生的职业道德不仅不
6、矛盾,反而具有一致性。医生的职业道德不仅仅是救死扶伤,更多的还要为病人解除痛苦,在明确的治病人无法医治、勉强维系生命一定要付出巨大的痛苦时,实行安乐死为病人解决痛苦恰恰彰显了医德之心。 (3)安乐死是对于家庭和亲人的不负责。在中国传统的思考模式下,顽强与病魔做斗争的人和衣不解带服侍病人的亲属历来为社会所弘扬,然而,对于无法治愈又承受极大痛苦的人和他们的家属而言,死亡被延长的时间越长,所带来的痛苦越多,勉强维系只不过是延长各方面痛苦的时间。 三、 “安乐死”的地位定性 我们相信,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经历复杂的过程,只有深思熟虑之后才能推出一部成熟的法案,即使已经出台的法案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司
7、法实务中不断完善。安乐死立法或许尚不成熟, “理论的价值在于它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这种知道大致可以分为立竿见影式与储水消防式的两大类。古语有云, 远水救不了近火 。但未雨绸缪、 储水救火却理所当然。 ”3 当前形势下,可以先在法律中接受和引进安乐死的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弥补,建立试点等,对安乐死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更为有需要的人解决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途径。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倘若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势必会诱发出多种情况,因而必须对安乐死的程序和监管进行严密周详的规定,从而避免利用法律漏洞、居心叵测的人利用这一条款达到不法目的。 安乐死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彰显了国家充分尊重
8、生命、尊重人权。当前,由于国家对特殊类药品的管制,诸如安眠药等药物难以获得,也加剧了试图结束生命的人的死亡痛苦,诚然我们对草率结束生命的行为不敢苟同,但是我们也应该相信很多人是负责任的决定。尽管医疗水平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各种突发性变异性因素也使得某些疾病目前仍无法治愈,患者承受着巨大痛苦的同时也给各方面造成沉重的负担和持续的痛苦。中国自古重视死亡的仪式,殊不知有一个安宁的死亡过程亦是一种幸福。尽管当前安乐死立法的前景还不明朗,但是相信只要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实践,一定可以完善相关立法状况,为国人创造更高质量的生活品质。 参考文献: 1吴晓瑞,罗艳侠等.北京地区安乐死社会心态的调查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 (1). 2倪正茂,李惠等.安乐死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