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的法律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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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慈善的法律界定【摘 要】慈善的法律界定涉及慈善的定义、表述以及特点等,当前对慈善进行界定,有利于辨别慈善真伪,有利于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同时,对慈善进行正本清源,加大对慈善捐赠的宣传,也有利于宏扬社会正气。 【关键词】慈善;概念;特征 近年来,我国地方性慈善法规相继出台,在乱象丛生的当前,无疑起着拨乱反正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性法规在最基本的慈善概念认定方面存在重大分岐,慈善的法律界定不明必将影响慈善事业的深远发展,为理清这一基本理论,本文将做进一步分析。 一、慈善的概念辩析 在中文中与慈善意义相近的词语较多,极易混淆,有必要划清各自界线。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慈善与公益的关系问题

2、。从词典解释来看,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而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然而两者关系如何还要区分不同的语境。若采用狭义慈善观,则两者来源不同,区别较大。狭义慈善观认为慈善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认为慈善是个人的奉献,慈善主体来自民间,而公益即公共利益,则强调政府、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其主体可以来自民间,也可以是政府本身。根据狭义慈善的理解,人们把由民间人士或民间资本兴办的从事慈善事业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基金会、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称为慈善组织。把各级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专业机构残联、红会等称为公益组织。除主体

3、不同之外,两者的范围不同。公益的概念比慈善要大,慈善以救助弱者为重心,而公益不一定以弱者为重点,其重点更关注政治、外交、基层组织自治等。比如,在出现灾情时,捐款是一种慈善,平时的捐款则多为非救灾性公益,并且公益行为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不是等到有了灾情才采取的应急措施。被誉为慈善教父的原民政部长崔乃夫这样区分慈善与公益,他说:“看到贫困的人,你给他衣服,是慈善;但你去帮一群人盖学校、建房子、办医院,你去支持音乐事业,抢救一个民间剧种,这种就是公益。 ”若采用广义慈善观,则慈善和公益是一回事。广义慈善观被笼统地称为慈善公益事业,认为慈善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其资助对象

4、不仅有穷人,还有宗教、教育、科研、文化、环保事业等。在广义慈善概念中, “慈善”和“公益”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但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其内容基本上与“慈善”相吻合。 中文词语辩析需要理清的另一组概念是捐赠、捐献、赠与等。至于“捐赠” ,又称捐助,在传统民法上,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筹集资金的手段;现代民法则多指筹集资金用于救灾等公益事业或其他特定目的的无偿给予行为;我国合同法上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与捐赠相似的概念还包括捐献、赠与、资助、救助、赞助等。其中,捐献是指“以财物捐助;也泛指舍弃,献出” ,涉及到财物时

5、,捐献的对象往往是国家、集体;赠与是“以帮助、支持为目的的物质或金钱馈赠” ,往往并不涉及“赠”背后的道德含义;资助“帮助、提供、以财物帮助”之意,着重于物资、财物等客观物件的提供,于主观的精神世界并无深入交流;救助具有“拯救和援助”之意,是帮助处于危险和困难中的人们;而赞助是指“赞同并给予帮助” ,包含了捐赠、赠与、资助和商业赞助等多重含义。可见,在外延上,赞助最广,赠与次之,捐赠最窄,而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慈善事业时多用慈善捐赠一词表述。一般认为,慈善捐赠是指为了公益或者公共目的所为的无偿给予。 二、慈善的立法表述 当前,慈善立法呼声很高,但立法的前提是要在法条中对慈善进行确切的法律界定,如

6、何表述慈善二字绝非易事。目前一些地方条例在对慈善的概念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此条例采用狭义慈善观。采用广义慈善观的如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如何在全国性的慈善法法条中界定慈善,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虽然采用广义慈善观有利于和国际接轨,扩大慈善范围有利于组建更多的

7、慈善组织,投身到更广的慈善领域里。但目前我国的慈善,首先是要把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定准,并着眼于我国实际。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只有近十年的历史,历史短,法律欠缺、慈善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国民慈善意识淡薄,善款募集不多等都是不争的事实。笔得认为慈善的法律界定应从小处入手,这样才更有利于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除此之外,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生活困难的群体大量存在,贫富差距巨大,慈善事业主要还应着眼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困助贫,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慈善的法律界定应采用狭义慈善观,重点解决当前形势较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至于慈善的立法表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成熟做法。比如,英国用民间公益性事业

8、来表述慈善的定义,并且用两个原则来判决慈善组织。英国2006 年慈善法第一部分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只有为公众利益服务而且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定为民间公益性事业。这个条款详细列举了 13 类慈善事业。与英国相似的有新加坡等,新加坡慈善事业被定义为:为值得的社会事务捐赠金钱和资源,从而在社会上建立强大的社区凝聚力。根据新加坡慈善法 Section5(6) (a)的规定,慈善组织需具备以下慈善目的:(a)救济穷困;(b)发展教育事业;(c)发展宗教事业;(d)有利于社区建设方面:促进健康;有利于社区或居民的发展;有利于艺术、历史遗产保防和科学发展;环境保护;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

9、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动物福利;体育事业发展。美国的慈善定义较为独特,没有明确的慈善定义,仅靠免税等政策判断是否为慈善组织。美国慈善领域没有统一的法典美国的慈善事业主要依靠税法规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 501(c) (3)条款,划定了慈善机构的范围;甚至“慈善”“慈善组织”这样的基本概念,也主要是在税收法律中得到确认。作为普通公民,甚至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社会愿意捐钱、政府愿意减免税的事情就是慈善。英国和新加坡的法律界定较为简单清晰,易于操作,我国可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慈善活动可定义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公募基金会以及取得

10、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财产性权益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教育等活动。 三、慈善的法律特征 (一)自愿性 亚美尼亚共和国慈善法第 6 条规定了公民参加慈善活动的权利:(1)基于非官方的以及自由选择目标的原则,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个别或联合、亲自或者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2)禁止对慈善目标 的选择以及履行方式进行限制。 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第 4 条规定的慈善权有:(1)公民和法人有权根据自愿原则和自由选择慈善活动目标原则,不受任何阻挠地实施慈善活动;(2)公民和法人有权自由地实施慈善 活动,有权单

11、独地或联合地实施慈善活动,有权在慈善组织的组织下实施慈善活动或不在慈善组织下实施慈善活动;(3)任何人都无权限制由本联邦法律规定的选择慈善活动目标 的自由和选择实施慈善活动形式的自由。从两国的慈善权内容来看,自愿性无疑是极其显著的特点之一。慈善是私人或民间的事情,理应以自愿为前提,任何强迫的“慈善”均违背了慈善的本意。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权利,改变“富人原罪”的仇富偏见,对“逼捐” 、 “诈捐” 、 “国际铁公鸡”事件以宽容对待,还原慈善的本来面目。 (二)纯粹性 纯粹性指不计功利、不计代价、纯粹为他人。慈善捐赠者纯粹为帮助他人,完全出于利他的动机,纯粹从受助者的需要角度考虑问

12、题,不讲求个人代价、风险和回报。从目前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当前的慈善发展还停留在“自我需求”阶段,形形色色的慈善活动或多或少都还带有一些不良动机。慈善的动机无非是为了广告宣传、政治目的、一种责任形式或社会合同的某种表达或无私心利他动机。有学者认为慈善捐赠者之所以从事慈善是因为捐赠者能从来自于慈善捐赠行为本身、他人对捐赠人给予的名誉上的评价以及捐赠后的行为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捐赠的动机不纯将给慈善蒙羞。现代慈善应是一种“道德责任” ,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责任”是人服从自己内心的“道德命令” 。在西方慈善理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卡耐基的现代慈善理论认为:在巨富中死去是

13、一种耻辱;穷人和富人要兄弟般地团结在一起,要建立和谐关系。慈善捐赠应该不仅仅用于“扶贫” ,还应该开展“科学的”慈善事业,找出贫困的根源,探索防止贫困产生的途径,并开展自助性的项目,为推进社会的长期福祉而投资,从而达到“真正永恒地造福世界”的目的。 (三)平等性 现代公民平等权利观认为慈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的情怀而作出的善举,接受帮助是弱者应得的一种基本权利。救助不是以个人恩赐的方式直接给予他人,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机制(如各类基金会或慈善组织)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上,而接受帮助则是现代社会中困难群体“应得”的基本权利。公益行为特别讲求助人者和受助人的平等权利,不会存在施恩一方要求知恩图

14、报,被救济一方也不会对施恩方有受人点滴之恩必以涌泉相报的狭隘报恩行为。现代慈善理念不仅要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即帮助穷人获得生产致富的本领。除此之外,现代慈善理念不仅要救人身,更要救人灵魂。我国传统的慈善以救济为主,这是一种消极的救助,只救人的身体,不涉及人的灵魂。更有甚者,当前一些富人如陈光标高调撒钱、 “暴力慈善” ,俨然把慈善当成了一种恩赐,而非是受助者的一种权利。这种伪慈善让人有“嗟来之食”之感,严重伤害了受助者的人权尊严,给他人带来心灵上的极大伤害。 (四)社会性 慈善事业是社会性事业,慈善行为的受助者与慈善的捐赠者之间没有亲缘关系和利益关系,若受助者与捐赠者之间存在亲缘关系和利益

15、关系,则该行为将被排除在慈善界定之外,如美国国内税收条令规定针对特定对象的捐赠不得免税,即该行为不被视为慈善活动。另外,慈善的社会性还体现在慈善机构的专业化操作方面。按照现代慈善理念,联结捐赠方和受助方的中介和桥梁是各种慈善机构,由该专业机构肩负着对已募得得善款善物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并且专业机构需配备专业人才对慈善事业进行专业化操作。 参 考 文 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刘京.公益是和谐社会的新动力J.学会.2005(6) 3王继远.赞助合同探究J.求索.2008(1) 4董燕.慈善捐赠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探析J.企业导报.2009(8) 5杜婷婷.比较视野下的中西慈善理念J.法制与社会.2010(12) 6顾骏.重建中国慈善文化的若干要点Z.中华慈善文论坛(无锡)暨首届市长慈善论坛.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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