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及其利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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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及其利弊分析1、处分的含义。民法中的处分是指改变物的权利状态的行为。其广义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之处分。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转移、抵押权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及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狭义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2、不同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那么无权处分所指之“处分”的内涵如何界定?根据各国立法模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首先,从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典所采用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来看,根据德国民法典185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处分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制责任时,为有效”。台湾“民法”第一一八条规定:“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竟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3、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王泽鉴先生认为,这里是指狭义的处分行为,出卖他人之物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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