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 3 日发布)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 号),为促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开封大学的公文,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包括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来文、学校向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的发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的发文、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和报告等。 三、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四、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加强领导,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院(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相互配合和协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五、我校公文管理工作体制,采取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