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促进我市版权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发挥财政资金在 社会发展领域 的引领作用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 市 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 于促进 我市 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市版权局)(以下称“市版权局”)是版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 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编
2、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版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规、- 2 - 完整,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版权专 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版权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3、镇区从事版权保护部门; (三)自然人; (四)承担我 市项目的 外地相关机构。 第八条 版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版权登记资助,包括: 1、国内版权作品登记 资助; 2、国内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 3、版权基层服务站和社会版权登记代理机构资助; (二)版权项目资助,包括: 4、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 5、服务平台版权交易资助; 6、版权优势单位资助; (三)版权活 动资助,包括: - 3 - 7、在本市举办的相关版权创意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 (四)版权获奖配套补贴,包括: 8、 国家、 广东 省版权产业示范单位(基地); 9、 国家、广东省版权优秀作品; (五)以上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实
4、际支出情况,在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九条 版权登记资助 (一) 资助条件: 1、 以本市地址成功登记的版权作品(含计算机软件,下同),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 2、取得版权 登记 证书一年内(以证书载明日期及我局收到申请日期为准)申请资助有效,逾期不予资助。 3、 2017年 12 月 1 日前取得登记证书的,沿用原资助办法;2017 年 12 月 1日(含)后取得登记证书的,适用该修订办法。 (二) 资助标准: 1、一般版权作品 /计算机软件每宗资助 500 元; 2、 优秀版权作品(市级及市以上获奖作品)全额资助。 (三)资助方式: 国内版权登记
5、资助以 取得的 登记 证书 为单位申请资金资助。权利人可自行申请登记资助或委托有资质的市内代理机构申请登- 4 - 记资助。 权利人委托市内代理机构统一申请登记资助的,资助资金发放给相关代理机构。权利人自行申请登记资助且 权利人不止 1 人的,资助资金默认发放给第一权利人。 第十条 版权基层服务站和社会版权登记代理机构资助 (一) 已挂牌 版权基层工作站每家每年定额资助 5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的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含版权基层工作站)或者在本市设立的版权登记代理分支机构,所代理的本市版权登记获得登记证的,每宗资助 150元。 (三)在本市注册的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含版权基层工作站)或者在本市设立
6、的版权登记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版权登记量超过 200 宗且版权登记量在全市排名前五位的,年终 给予一定奖励 。 第十一条 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建立面向中山的版权服务机 制,有版权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版权孵化、版权营运、版权维权、维权援助、战略规划、版权预警、版权联盟等一项或者几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版权服务链。 2、有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 3名以上的版权专职工作人员。 3、平台运行满一年,期间版权登记、评估、质押融资、交易- 5 - 等成效显著。 (二)资助标准: 版权公共服务
7、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 20万元。 第十二条 版权交易资助 在中山设立版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版 权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平台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三条 版权优势单位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协会)。 2、申报单位应重视版权工作: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 规定时间段内(一年)登记 版权 30宗(或代理登记 300 宗 )以上,形成了具有自主版权的产品,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版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重视版权工作,有版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并取得明显
8、成绩的;有专职版权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版权工作,在版权人才培养、宣传方 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版权培训教育课程,完成 50 人次以上的版权人才培训。 (二)资助标准: 每家支持金额 10 万元,每年不超过 5家,连续资助不超 2次。 第十四条 版权竞赛活动资助 - 6 - (一)资助条件: 由市版权局主办或参与的全市版权创意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 (二)资助标准:版权竞赛活动 原则上 每次活动资助不超过1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国家、广东省版权获奖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国家、 广东 省版权 示范单位 配套补贴标准: 1、获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的,每家 一次性 给予补贴 30 万元; 2、获广东省
9、版权示范单位的 ,每家 一次性 给予补贴 10 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版权 奖励 配套补贴标准: 1、 获国家 (部、总署) 版权奖的,金奖 5 万元,银奖补贴 4万元,铜奖补贴 3 万元 , 入围奖(优秀奖、鼓励奖等)补贴 2 万元 ;不分等级的补贴 4万元; 2、获广东省 (厅、局) 版权奖的,金奖 3 万元,银奖补贴 2万元,铜奖补贴 1 万元; 入围奖(优秀奖、鼓励奖等)补贴 0.5万元 ;不分等级的补贴 2万元。 第五章 申报 第十六条 除版权作品(含计算机)登记资助、版权交易资助 、版权竞赛活动资助 和版权获奖项目配套补贴外,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版权 项目中
10、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项目申报主体 按项目申报指南 要求 申报 , 项目资料由市版权- 7 - 局 版权与法规科 统一受理 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内申报的版权资助总额单位不得超过 30万元,个人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发放以时间先后为准,当年度市财政批复专项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 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版权优势单位采取评审制,每年申报一次。 其余资助项目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 贴。 第十九条 所有资助项目均按照市版权局在“中山文化信
11、息网”上公告的时间、程序等申报,逾期不予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版权登记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版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个人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 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版权局、省版权局发放的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四 ) 权利人的委托书(代理机构受委托申请登记资助的); (五) 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版权基层服务站和社会版权登记代理机构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8 - (一)中山市版权登记代理 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或省版权登记 证书 汇总表; ( 四 )其它需
12、要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版权交易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证明; (二)版权交易资助申请表; (三)版权交易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资助 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工作方案; (四)可行性报告、市场化推广和运用的营运体系; (五)建设项目资金、人员和相关工作到位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市版权优势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版权优势单位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版权登记 (或代理登记) 目录; (四)单位版权人才培训情况说明(开设版权教育课程,完成 50 人次 /
13、年以上); (五)设立负责版权工作部门及专职人员情况说明; - 9 - (六)单位版权保护章程; (七)单位投入版权工作经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版权创意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版权活动资助申请表; (二)举办竞赛活动相关文件及 方案等 证明 材料; (三)竞赛获奖结果汇总(活动结束后补交)。 第二十六条 版权获奖配套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版权获奖配套补贴申请表; (二) 相关获奖 证明文件 。 第六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版权优势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 批。 第二十八
14、条 其他版权资助项目由市版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报批,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版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七章 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 10 - 第三十条 市版 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中山文化信息网”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发放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 经督促不按时纠正或问题严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暂停财政资助, 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暂停其申报版权专项资金资格。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 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违反项目金额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4月 20日 施行 ,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