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概说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平等主体第一讲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财产关系 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必须具有价值,价值来源其效用性、稀缺性、可控制性、合法性;劳动产品和得非劳动产品。 资源或财货( Goods): 物质资源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专利权、版权);个人资源 内在能力(天赋、体力、特技)和关系利益(信誉、商誉)。 财产权反映人与人之间就稀缺资源的利用发生的关系。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人身关系 指与人身密切相关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就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誉、荣誉等权利发
2、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 就亲权、配偶权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从身份到契约 ” 民法外的身份 被安排的社会地位。区分、特权、歧视。 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消除了不平等和歧视。 亲属法上的身份(亲权人、配偶)和亲属法外的身份(弱势群体、著作权人等)。 “从契约到身份 ”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平等主体 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标准 私法自治、意思自治是平等的逻辑结果 财产的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 人身的从属关系与非从属关系。 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民法的性质 形式特征 民法是成文法 : 可预见性、双重约束性;普遍性和确定性;强制性(区别于道德、宗教);
3、体系性与逻辑性。 民法为权利法: a/ 民法的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b/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主体、方式、种类、保护、限制); c/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d/ 民法的理念: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契约神圣) 民法为私法: 限制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间接干预、第二次干预,事前调整为主,事后调整为辅。(警惕 “私法公法化 ”) 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主体为 “市民 ”(而非公民),市场之地的人,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 “经济人 ” 民法提供交易规则并保障交易的程序公平,而市场参与者通过 “意思自治 ”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承
4、担交易风险,先受交易利益,对自己行为负责,而实际获利与主观期望值差异以及交易之实体内容,法律一般不予干预。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民法的地位 “民法帝国主义 ”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人民自由的圣经、真正的人权宣言 “法国真正的宪法是民法典 ” 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 (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基本观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社会的基本观念和构造) 私权的成长与对公权的制约 民法与市场经济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民法的体系民法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物权所有权债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有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人格身份亲属法继承法相邻关系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民法总论 本编 涉及内容: 1、民法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公民 5、法人 6、物 7、民事法律行为 8、代理 9、期限、时效第二讲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2、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3、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第二章、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