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 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战略方针,规范科研管理,激励全校教职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有特色的学术流派和研究群体形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并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 职在 岗的教职员工。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各 单位统计 的科研成果,依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每自然篇奖励额度的基数,并将核对后的奖励金额总体划拨到各学院。(基数标准一般不少于1000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 级奖仅指由国 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
2、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准省部级奖仅指以副省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或以国务院其它直属局、署名义颁发的二级学科以上奖项。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本条所称“以其名义” ,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 奖励的期刊,以本 规定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目录为准。其他刊物及任何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号,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第六条 本办法所 奖励的学术专著、 译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
3、文字成果。教材、文学作品、编著另行由教务部门认定,图纸、图片、音像形式、产品设计及其他形式的成果暂不列入本条例奖励范围。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视为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第七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如注明自己为其他单位人员者,不计发奖励。但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仅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00予以奖励,若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予以奖励。第八条 科研成果按照自然篇 计算 奖励额度。每个自然篇不
4、得少于3000字。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予奖励。在理工农医类、体育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予以奖励。第九条 在人民日 报(含海外版)、 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三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报刊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四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第十条 科研成果自然篇的 奖励标 准,应按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一)四类期刊每自然篇按一个基数的额度予以奖励。(二)三类期刊、二类期刊、一类期刊每自然篇分别比照四类期刊基数的3倍、15倍
5、、20倍予以奖励。(三)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二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给予奖励,第610名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四)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五)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按四类期刊的一个自然篇予以奖励。仅选入“论点摘要” 者不予 奖励。各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仅为学术论点综述、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
6、讯、人物访谈、案例分析、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等,不予奖励。 (六)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 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三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光 盘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ISTP收录的论文,按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总字数 15万字以上的学 术专著、译著,每本按一个基数的5倍标准予以奖励。凡经学校无偿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不再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为社会 发展服务提出的咨 询决策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等科研成果,凡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所采用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认
7、定并予以奖励。第十三条 各类 科研成果获奖,学校将予配套 奖励,具体奖励如下:(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20倍、15倍、10倍、5倍标准予以奖励。获荣誉奖、优秀奖、提名奖者,每项按一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二)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8倍、5倍、3倍标准予以奖励;其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5倍、3倍、1倍标准予以奖励。获荣誉奖、优秀奖、提名奖者,每项按0.5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三)获准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2倍、1
8、倍、0.5倍标准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对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只对第一、二、三作者计发奖励。第一作者按60%计发,第二作者按40%(无第三作者时)或20%(有第三作者时)计发,第三作者按20%计发。第十五条 期刊目 录原则上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来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光盘核心版) (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入选期刊的最新版为基础,并根据期刊发展情况和我校学科建设需要作适当调整。所有科研成果均需提供纸质文本期刊为依据。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 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关于增 删本学科期刊等级的书面建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定,由科研处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增删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第十七条 本办 法的解释权在校学 术委员会。第十八条 本办 法的修正案,应由五名以上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联署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第十九条 本办 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