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通辽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共 163 项)单 位 : 通辽市商务局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备注一 行政许可 共 2 项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承接下放2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承接下放二 行政处罚 共 146 项1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移交给供应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2 对供应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规定的行为的处罚3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处罚4 对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5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6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未如实开
3、具销售发票的处罚7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处罚8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9 对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10对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 10年的处罚11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212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
4、,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13 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和油库的处罚14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15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16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的处罚17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 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18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19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20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21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的
5、处罚22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处罚23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24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 元或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 1000 元的处罚25 对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 3 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26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27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28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
6、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29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30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31 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32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33 对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34 对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35 对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36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
7、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37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3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339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40 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41 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42 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43 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44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45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46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8、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47 对典当行对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动产抵押的处罚48 对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处罚49 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50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 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51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52 对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53 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或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处罚54对典
9、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后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处罚55 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56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的处罚57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58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59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60 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提供虚假
10、信息的处罚61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备案,或者备案事项 发生变更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62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63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64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4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65 对经营者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66 对经营者收购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 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67 对经营者收购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68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69 对未向购
11、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70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或未提供不少于 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或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的处罚71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72 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73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74 对经营者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75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76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
12、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77 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78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79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80 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81 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82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83 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84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
13、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85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86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87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88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89 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5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90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91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
14、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9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处罚93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94 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95对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96 对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处罚97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
15、善处理的处罚98 对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处罚99对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100对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罚101 对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处罚102 对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103 对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
16、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104 对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105 对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处罚106 对未按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107 对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108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109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110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6111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17、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未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未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112对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113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或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114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
18、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115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 5000 元或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 1000 元的处罚116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117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退卡的处罚118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的处罚119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120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19、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121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122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 12 个月内3 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123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或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124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
20、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125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126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 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127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 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128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处罚7129对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
21、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130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131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132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退卡的处罚133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
22、上进行公示的处罚134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35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36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 12 个月内3 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137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13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 信息的处罚139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3、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140 对家庭服务合同不包括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处 罚14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未允许家 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处罚142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 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143对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24、罚144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处罚8145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处罚146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
25、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未保证其后至少 10 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三 行政强制 措施 共 0 项四 行政强制 执行 共 0 项五 行政确认 共 1 项1 加工贸易审批六 行政给付 共 0 项七 行政奖励 共 0 项八 行政征收 共 0 项九 行政监督 检查 共 3 项1 对汽车交易行为、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2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公司、鉴定评估公司的监督检查3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十 其他行政 权力 共 11 项1 设立境外企业资格初审 初审上报2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初审 初审上报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初审 初审上报4 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初审上报5 典当企业的设立初审 初审上报6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鉴定评估公司后置备案 自治区 委托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8 商业特许经营后置备案9 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后置备案910限额以下(3 亿美元以下)外商企业备案管理(法律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11 汽车销售管理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