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一、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 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
2、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黔府发201714 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第 12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4、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就业与服务业科、农村经济科、交通运输科、工业经济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可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修正)第六条 省人
5、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6、、具体承办人- 2 -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
7、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以上不满 1 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8、。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9、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 行政处罚对全市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10、、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11、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12、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81 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53条项目稽察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 行政处罚对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格的处罚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13、、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 36 条工业经济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
14、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 行政处罚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 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
15、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16、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17、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49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5 -6 行政处罚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18、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
19、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
20、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49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7 行政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21、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22、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6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
23、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 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
24、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25、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9 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26、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27、7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 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
28、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9、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
30、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33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8 -11 行政处罚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实习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31、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32、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12 行政处罚对重
33、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34、,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
35、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33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9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3 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
36、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
37、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14 行
38、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39、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10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40、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 行政处罚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1、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42、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33 条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