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汕头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毕业生是指具有汕头大学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所有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人尽其才、学以致用;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中去工作;同
2、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各学院(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学院(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并积极支持各学院(书院)开展就业工作。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学校就业工作委员会审定,并视需要报校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2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的情况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考核,对在就业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就业工作人员、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批评处罚。第六条 为进一步做好汕头大学毕业
3、生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学校为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提供学习和就业指导培训的机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汕头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2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协助各学院(书院)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3负责编制、审核、报批毕业生生源信息库,协助省厅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4负责毕业生推荐,就业协议审核、鉴证、登记和管理;负责年度毕业生档案发送、查询以及其他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5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宣传,联系用人单位和宣传媒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和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6负责接待用人单
4、位,组织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 3 7负责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上报建议就业方案;组织、协调毕业生文明离校。8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组织对各学院(书院)就业工作的评估。9组织各个学院(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人才需求的社会调研,根据就业情况和社会人才需求,为学校提供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的参考。10不断完善就业网站,继续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11负责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组织开展职业辅导与就业指导活动,面向毕业生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12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各学院(书院)毕业生就业工
5、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2配合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本院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人才需求的社会调研,为学校、院和系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参考。3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校友、教职员工等各种社会资源,拓宽就业渠道,建立本院毕业生实习、就业基 4 地。4负责组织本院系的毕业生生源信息、在校奖惩和推荐材料核对上报工作。5了解和掌握本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配合学校开展毕业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6组织填写本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确保学生成绩属实、毕业生鉴定客观全面,为需要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办理手续;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本
6、院毕业生。7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院系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8负责本院毕业生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毕业鉴定和协助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9负责收集本院毕业生就业信息,掌握本院毕业生就业动态,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并统计上报。10配合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设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组织本院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职业辅导与就业指导活动,开展有本院特色的职业拓展活动。11完成毕业生就业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 毕业生的职责:1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5 2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
7、,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后果。3认真学习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在遵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下,按照程序要求上报就业信息并办理毕业手续。4接受学校和学院(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5按照学校要求,由学院(书院)统一组织、由学生本人上网注册并如实填写毕业生基本生源信息。6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网上上报就业信息。7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离校。8在上岗实习期间安心工作,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9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
8、位报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审查毕业生资格、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毕业报到等阶段。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 6 的学习。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第十二条 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用人单位宣传我校毕业生,收集用人单位就业信息,向毕业生公布。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核心,要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毕业生就业
9、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除就业指导课外,各学院(书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第十五条 各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学校期间的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7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
10、,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1毕业生推荐表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放,经所在学院(书院)就业领导小组填写并审核盖章,并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有效。2经过双向选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经院就业领导小组鉴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登记后列入就业方案。3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和约的,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办理解约手续,并上报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4毕业生用任何方法取得并签订一份以上的协议书属于违规。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第十八条 贯彻
11、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学校和学院有权优先推荐优秀的毕业生到优秀的单位和岗位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学校和学院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回家庭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8 第十九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校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2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3学生原则上自主择业,学校和学院积极帮助毕业生推荐就业。第二十条 建议就业计划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报到证即按此计划派遣
12、。 第七章 派遣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按要求统一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书院)就业领导小组将尽力在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毕业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 、 毕业证及党(团)关系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若未能按时报到的,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毕业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也需到报到证中写明的人事 9 部门报到。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按报到证抬头单位,通过 EMS 等方式寄发学生档案。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暂缓就业毕业生
13、,在其暂缓就业期间,档案交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并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研究生就业工作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1毕业研究生的就业事宜统一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包括研究生就业推荐、宣传、招聘、就业建议、派遣等相关工作。2研究生学院每年统一将当年新生录取库的相关资料移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并提交毕业研究生生源报表(数据库)给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3研究生在校期间档案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学院须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将毕业研究生的在学期间完整档案资料及原有人事档案整理好一并移交就业指导中心。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奖励 10 学校鼓励教职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积极主动就业并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学校继续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 就业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