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摘 要】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婚姻当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具有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本文拟就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成立要件、效力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性质;成立要件;效力 随着人们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约定的方式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由于其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日益成为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学术界对其性质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身份行为说与财产行为说: 1.身份行为说。此种学说在日本具有广泛的影响,身份行为被分为三种:形成的身份行为,即直接造成身份的创设、终止、变更的法律行为;支配的身份行为,即基于自己的身份而对他人之身上为身份法的支配的行为;附随的身份行为,即附随于身份关系的行为,又可分为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为与附随于身份法的事实的行为,附随于婚姻的财产制契约便属于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为。将身份行为区别为形成的
3、、支配的、附随的三种,对于身份行为能力问题之解决有其实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有婚姻能力的人,也就有能力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因此夫妻财产制契约为身份契约。我国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2.财产行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约定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虽然具有特殊的身份性,但其内容却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仍属财产契约的一种。日本末川教授认为,身份行为系以身份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并非关于身份变动的契约,不属身份行为的范围。夫妻财产制契约既依财产法原理处理,则其订约能力自须具备一般财产行为能力始可。我国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在约定的主体、时间、形式、效
4、力要件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编的规定。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制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在协议的订立、形式、效力、变更、终止等方面都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同时又有随附身份的特殊属性,因此约定财产制协议在某些方面还应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其他财产协议是不符合约定财产制条件的其他财产约定,如夫妻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而不是双方共同所有时,该协议内容已经超出现行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规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 6 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将一方婚前财
5、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原因在于虽然合同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不是身份关系,而是财产关系。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成立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应具备的条件未作明确说明,由于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和婚姻法的规定,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重婚或未婚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婚后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被法院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对此法院的判决具有溯及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他们订立的财产协议就不能作为
6、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处理。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即被确认为事实婚姻的,应认为双方具备了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的能力。 2.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比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高,因此从年龄的角度,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自然有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的能力。对于精神病人的婚姻行为能力, 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亦未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得结婚。法无禁止即允许,但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就无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的能力。如果夫妻一方婚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同对方进行夫妻
7、财产约定。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夫妻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一致的状态。于此情形下订立的约定财产制协议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而订立的约定财产制协议不产生法律上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4.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列入约定财产之内,
8、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三方面的效力: 1.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而法定财产制被视为一种补充性和推定性的财产制。 2.对内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对婚姻当事人的约束力。这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最基本的效力。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后,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婚前财产所有人要消灭协议效力,只能根据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通过请
9、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如原约定经过公证的,要经过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3.对外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协议时才能对抗第三人。此处“第三人知道”不仅仅是知道该协议的存在,而是指知道该的内容。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则该协议不发生对外的法律效力,即夫或妻一方不得以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而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该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立法原则,防止夫妻双方故意以约定财产制协议逃避债务,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间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内容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参 考 文 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7 3黄晓君.论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7) 4范李瑛.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烟台大学学报.2004(4) 5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