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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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失独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摘要】 “失独群体”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子女离世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国家和社会必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为失独群体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关键词】失独;养老;帮扶政策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 “空巢老人”也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在“空巢老人”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更加值得人们关注,这便是“失独老人”群体。 一、我国失独群体现状 20 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此后,上亿家庭响应国家“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加入了独生子女家庭的行列。独生子女政策为中国人口的控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极大的减轻了我国的人口压力,但也带

2、来了许多现实问题。 “失独家庭”便是其中之一。根据 2000 年人口普查的年龄别死亡率(最近 10 年变化不大)计算,每出生 1 万人,有 360 人在 10 岁之前夭折,有 463 人在 25 岁之前死亡,760人在 44 岁之前死亡。国家卫生部发布的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显示:我国每年新增 7.6 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经超过百万个。以此引发的后果是,如果孩子夭折时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纪尚轻,会选择再次生育,而对于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妻,独自在遭受意外或疾病离开人世后,他们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来说,他们的情感依赖和养老保障自然就成了一

3、个越发凸显的社会问题。 目前存在于失独家庭中的问题主要有经济窘迫、无人养老送终、精神抑郁等几个方面。 在经济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失独家庭父母会因子女的去世晚年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还有很多失独家庭由于曾全力为孩子治病,花光积蓄甚至债台高筑。有的因为父母因为子女离世过度伤心无心工作而收入锐减。未来一旦生病住院,除了身体上的病痛,还有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也会成为失独老人沉重的负担。 在 2001 年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为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有法律专家分析

4、,这里的“帮助”不是“责任和义务” ,而且“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也有很大的伸缩性。 而在现行的国家计生政策中针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一至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要求女方年满 49 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而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养老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也困扰着失独群体。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通常需要签订一份入住协议,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老年人需要有担保人签字才可以入住。若没有亲戚,社区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愿做老人的监护人来签字也可以。然而,由于

5、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极少有人愿意给老人做监护人。同样,失独老人需要手术时也存在无子女签字问题。即使是在家养老,失独老人们也面临着生活需要扶助但却无人照料,未来无人送终的问题。 与经济、养老等实际问题相比,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心理和精神上的打击更剧烈。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后,很多失独者不再愿意接触社会,他们的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甚至选择自我封闭,有些父母因为极度抑郁生病离世或自杀。目前我国对于失独群体的心理救助机制几乎没有,甚至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对于他们的误解与歧视。 二、我国失独群体帮扶措施 我国目前针对失独群体的帮扶制度并不完善。 “失独”问题是我国面临的特有的问题,没有他国经验可以

6、借鉴。政府和社会也正在摸索中逐渐加大对失独群体的政策关注力度。 早在 2007 年 8 月,中国出台了一项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年在全国包括重庆、甘肃、山西、江苏等 10 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向全国推行。但当时补助的标准比较低,每人每年为 1200 元。 2012 年 4 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2012 年 9 月 20 日民政部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针应当参照政府供养“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

7、的政策,由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2012 年,北京市政府通过“暖心计划” ,每年为每位失独者出资2800 元,购买包括养老、医疗、意外险、人寿险、女性安康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同时,北京市将继续执行 2009 年以来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标准。失独家庭每人每月可领取 200 元政府特殊扶助金。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 ,陕西省将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对 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 800 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到 1000 元。并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

8、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 2 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 1 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 3 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 1 万元、生活补助费 2 万元。 2012 年 11 月,山西省太原市出台的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提出了两项扶助政策:对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一次性补助,在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上,每个家庭再增加 5000 元;对49 周岁以内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给予每人每月 50 元的扶助金,至49 周岁止。 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针对失独群体的相关扶助政策,但真正全国的帮扶政策还没有出现,各地政策力度也普遍不强。未来还需要向失独群

9、体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 三、加强失独群体养老保障的政策与建议 1 加大经济救助力度。经济困难是广大失独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国家针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也应随之提高。由于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消费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应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负担的方法制定差异性的补贴方案。另外,可以通过政府资助、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划拨、企事业单位捐助以及社会募捐等渠道,建立“失独者关爱基金” ,用于失独家庭的困难救助。 2 加强精神方面的关怀。应尽快建立由心理治疗机构社区、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精神救济机制,对失独者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及时对濒临崩溃的失独者予以精神抚慰,减

10、轻其精神压力。对于失去生育能力但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民政部门应提供收养便利,并协助办理孩子领养及入户手续。 3 完善社会养老制度。要发展社会性的养老,包括机构养老以及社区养老。对于愿意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应为其提供专门的失独者养老机构,为其提供轻松的生活环境,并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对于更愿意在家居住的老人,应为其提供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在社区由专人负责,并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和各种社区活动促使他们多进入社会,走出阴霾。 4 提供相关保险 为减轻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可以由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将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针对性的失独保险,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一旦独子女因意外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父母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已经失去子女的家庭,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其将来的生活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易富贤.大国空巢: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发展出版社. 2丽华.百万失独家庭之痛.中国工人,2012,12. 3蔺际俨.我国失独家庭现状及对策分析.西江月,2012,07. 4黄晓星.百万失独家庭敲响养老警钟.百姓生活,2012,09. 作者简介: 穆笛(1988.01) ,女,山西太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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