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管理要点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在 2003 年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的政府指导性,实现了市场调价的合理性。在计价模式转变和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的变革中,如何认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本人通过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 计价规范)学习以及工作中的体会,就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管理要点归纳如下: 1、明确基准日,分清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的风险责任 基准日是 FIDIC 合同条件中一个很重要的日期。(2008 计价规范参照 FIDIC 合同条件规定基准日,即招标工程的投标截
2、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包括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投标人或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包含其风险,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其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这样划分法律法规变化风险责任,体现的是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2、控制工程量变动,实行谁造成变动谁承担风险 工程量变动的风险一般是可控制风险,按照最具控制力原则,由于其产生原因不同,控制方法不同,责任主体也因之不同。一是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所提工程量清单不全、不准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动。控制这类工程量变动风险,其办法是明确编制质量的
3、责任主体,提高编制质量。为此(2008 计价规范规定,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并将这一规定明确为强制性条文。在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2009 陕西计价规则中还进而明确规定,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 。二是控制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动风险,其方法是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更。这类工程量变动风险与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引起的变动一样,其责任主体是发包人。 上述两类工程量变动风险责任主体是发包人,但在具体计价活动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量不调单价,即在合
4、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动幅度以内的,只调整工程量,不调整综合单价。也就是发包人只承担工程量变动风险,不承担综合单价风险;二是既调量又调综合单价,即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动幅度的,既要调整工程量,又要调整综合单价。也就是发包人既要承担工程量变动风险,也要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综合单价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动幅度” ,目前还是一个容易被市场主体忽视的问题。合理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动幅度” ,既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也是合同约定原则的具体应用。 此外,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动风险,只能由承包人承担。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
5、合理分担风险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是发生频率最高,也是最主要的计价要素变动风险。如何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是(2008 计价规范和(2009 陕西计价规则一大亮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暂估价”部分,暂估价由招标人或发包人提出,投标人或承包人按“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因此无论谁来采购,该价格均应以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价差部分仅计取规费和税金。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既保证了承包人避免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又保证了发包人不至于增加相关的间接费用。二是承包人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合理分担,其“合
6、理”的涵义在于预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风险内容及幅度,发包、承包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既沟通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好风险的内容及幅度。约定风险内容的多少,风险幅度的大小,对于双方都是一把双刃剑,只要通过沟通协商达到双方满意或基本满意即可。 4、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行政策调控与市场调控相结合 人工费是工程造价计价要素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应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呈逐步上升趋势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因此,如何合理分担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都至关重要。(2009 陕西计价规则把政策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为现阶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担人工费
7、风险解决了出路。政策调控是指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地测算、发布人工工日综合单价。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的人工费标准,也可作为投标报价人工费的参考(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定期发布的人工工日综合单价与基期人工工日综合单价的差额,按“差价”只计人总价,不计入综合单价。也就是说,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发布的人工工日综合单价变动后的风险是由发包人承担直接费,承包人承担间接费。市场调控是指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依中标人工单价为准)与实际用工单价之间的差额,实行减去合同有效期内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可能变动且由发承包人承担的部分。其余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即政策调控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市场调
8、控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5、明确规定综合单价的可调因素及方法。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风险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计价,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价格机制集中体现在综合单价上。综合单价也必须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这既是业内人士的共识,也是(2008 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但承包人自主报价并通过竞争形成的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是否可调,以及如何调,在全国都经历了一个由不可调到适度可调的逐步形成共识的过程,并在(2oo8 计价规范 、(2009 陕西计价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漏项、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措施项目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的调整综合单价的幅度等五大因素可
9、调整综合单价,并具体规定了调整办法,即具体规定了相应的综合单价风险的分担办法。明确规定综合单价的五大可调因素及其调整办法是业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认识的一大 跃。 6、界定“差价”概念,以“差价”方式计列相关风险费用 “差价”可以说是业内耳熟能详的名词,本文在前面也有几次提及。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还需不需要引入“差价”的概念。如何准确地定义“差价” ,在计价程序、计价方法上如何让“差价”起到计列相关风险费用的作用,(2oo9 陕西计价规则对此作出了回答。第一,引人了“差价”概念,并根据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把“差价”定义为“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人工程总价但不计人综合单价的费用” 。这一
10、定义包含的可能发生“差价”的范围,既可以是材料费,也可以是人工费,可涉及全部计价要素;所包含的计价方法既涉及总价,又涉及综合单价;所体现的计价原则是风险分担;所要求的认可方式为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并突出的是合同约定。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准确地反映了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客观要求。第二,规定了“差价”在计价程序上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 ,即明确了按“差价”计列的内容。并把这一规定作为了强制性条文。同时,还具体规定暂估价与最终确认价之间的差额,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并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合同有效期内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新的人工工日综合单价与基期价格的差额等均按“差价”方式计列风险。即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费风险,承包人承担相应的间接费风险,以体现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 7、管理成本控制力风险实行由承包人自留 风险自留是应对风险的策略之一。管理成本控制力风险一般是企业可以控制、可以承受的风险,实行承包人自留既符合风险管理的最具控制力原则,也是合理分担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