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受贿在中国的立法之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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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性受贿在中国的立法之路通过对比国外相关的立法,分别从历史、国情和法理等几个角度阐述我国迟迟没有立法的原因。通过加快立法、严明执法和司法有度的手段措施充实受贿罪的内涵,完善司法制度体系,目的是为了通过性受贿立法能够建立健全法制和法律体系,提高政府形象和建设和谐社会。 性受贿 权色交易 非财产性利益 浅量化 刑法谦抑 一、何为性受贿性受贿俗称“权色交易” ,是指请托人利用色相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提供性服务的一方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以性受贿存在四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一、性受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性受贿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型;三、主

2、观方面行贿人和受贿方都有故意;四、客观方面表现的方式是行为,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受贿方接受贿赂的行为,一是行贿方获得不法或不当利益的行为。特征:贿赂方提供的贿赂是性服务这种特殊的服务,可以是贿赂方自己提供的服务也可以是贿赂方安排第三人提供性服务。 二、对性受贿立法的必要性 1、性受贿不仅是道德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应该对这种能够判断犯罪主观恶意并造成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否则势必会放纵和鼓励腐败犯罪。2、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侵犯妇女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对行贿受贿各方而言,性工作者都是一种“特殊商品” ,这对双方而言都看为商品的性本身确实

3、也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着转让,已经如同现代社会的服务业一样,性作为一种服务虽然不如财物“有形” ,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这种以性行为为手段的行贿是可以作为特殊商品的。3、性受贿能够取证也能够量刑如果因为执法难度就避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如果将这种行为提升为犯罪,从而就可以动用所有调查手段中最强有力的刑事侦查手段来突破案件。取证问题可以通过对被告的个人电话记录、出差记录、银行支出等方面进行彻查,搜取一手证据。在量刑上,性受贿也可以分档区分,但标准可以通过危害程度、国家损失和财物贿赂合并为准,这样就能从结果上去整体的考虑量刑范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其次,我国刑法

4、本来就有“情节严重” “情节恶劣” “明显”等这类“浅量化”的词汇,说明很多情况下本来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5、与财物贿赂相比,性受贿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接受性受贿的官员的思想恶劣程度令人发指,性可以通过权力取得也变成现在社会上流行的潜规则一般,那么党风党纪也是阻挡不了的。6、将性受贿立法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2000 年 12 月 12 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了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它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2003 年 12 月 10 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5、同样规定了贿赂物的标的是“不正当好处” 。我国在 2000 年就认可了国际通行的解释办法,显然也包括了性贿赂。 (二)我国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是没有性受贿相关的立法,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可能是考虑到我国送礼文化传统,所以贿赂的范围被严格限定的非常狭窄,仅仅局限于有形利益也就是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导致现在的很多用合法形式掩盖性受贿实质的搭便车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经过几十年的无法可依变为一种风气,法律无力导致政府现在想要整顿却无从下手的尴尬,索性一直搁置这一问题。 三、防范性受贿的相关措施(一)加快立法将“性受贿”从现有的贿赂罪中独立出来或者增设条款,作为第二款都会导致立法繁杂,不利于轻刑化。修改

6、刑法成本高、周期长,影响法律相对稳定性,没有必要单独定罪。而对原受贿罪的内容作扩大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 388 条受贿罪、389 条行贿罪进行修改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法条中的“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利益” 。是目前最好的一种方法也最可行。在量刑上可以依据危害程度对法定刑进行分档,主要依据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的非法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这样加强其可操作性。设定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档次。根据以上情节认定参照财物受贿量刑予以处罚,然后对行为人主动要求性服务的予以从重处罚,通过性受贿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严明执法执法过程

7、中,一定会遇到感情界定和证据搜集难的问题,需要大量长期细致的证据搜集,需要侦察人员加强业务本领,进一步对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等相关知识有必要的认识和素质,在变化中,找到破案和立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依法办案,尽最大限度的保护证据,这就迫切需求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制度上要加紧配套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保存、公开、审查等制度。 (三)司法有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强调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我们尊重法律的稳定持久性,性受贿立法尽量通过补充解释的方式,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量刑的方式也给法官很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虽然我国对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现象深恶痛绝,但是如果性受贿造成的社会利益损失很

8、小、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法官冷静理性的在合理的范围内轻刑化,符合刑法谦抑的思想原则,有利于上层建筑的稳定发展,真正做到宽严有度,奖惩分明。 四、结论现在的国际社会形势已经一边倒的支持性受贿入罪,国内环境也已经有成熟的政治经济条件和相关的法理支持,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包括性受贿在内的完善的成文法和健全的司法制度,这样政府的形象才会更加健康,更有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文平,陈毕君,刘旭.性贿赂与性受贿腐败犯罪行为刑事立法问题评析.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 2张成法.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性贿赂”入罪的法理支持.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2(2). 4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 5金卫东.应设立性贿赂罪.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6). 6魏东.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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