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问题分析摘 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发挥了重要价值。它将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种用工形式。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种用工方式的缺陷逐渐暴露并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浅显见解,为切实改善我国的企业用工机制提供依据。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薛俊松,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58-02 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 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
2、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与普通的劳动关系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在这三方关系中劳动者不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具有节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用工机制灵活等优点,因而虽然此种劳动关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这种用工方式有利于促进我国就业机制改善,优化就业结构,缓解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现状,对于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劳务派遣这种劳务关系将长期存在,并为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发挥极其重
3、要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起步相对较晚,在法律规范和运营监督方面尚存在一些疏漏,加上部分政府部门的监管存在缺席现象,导致劳务派遣运行过程中暴露一些社会问题。这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建设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正视这些问题,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对于健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给机制,促进用工机制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我国 2008 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务派遣行业的运行得到了有效规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立法本意不和谐的现象,具体说来劳务派遣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4、(一)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监管缺席 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相当的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资金不足,担责能力差等问题。这一方面源于政府缺乏有效的机制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资质进行规范和确认,对其业务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造成劳务派遣组织的经营范围,税收管理,财务账册方面缺乏相对应的监管制度,监管的缺位是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其次从经营的内容上来说劳务派遣组织大多以混业经营的模式进行运营,导致难以将劳务派遣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区别,使得劳务派遣的管理更加困难。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劳务派遣过程中同工
5、不同酬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劳务派遣人员相对于企业员工是外来人员,个别企业在支付薪酬的时候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在岗位的分配上,正式员工多数承担的管理性、技术性的工作,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基本被安排从事的繁重体力性劳动或者是简单重复性缺乏技术含量的工作,使得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抑制;另一方面,从事相同岗位,劳务派遣人员有时也不能和公司正式员工受到同等的薪酬待遇。这也同样会使劳务派遣人员丧失积极性。总的来说劳务派遣人员和内部员工相比无论在劳动强度还是工资报酬方面都受到歧视;最后,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加点多,却时常不能享受到劳动法规定应获得加班加点的工资。这种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差别待遇对于企业长远
6、的发展是不利的。这种差别待遇不但会降低企业职工的竞争意识,导致本单位职工产生相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优越感而导致工作上的松懈,还会使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不利于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发展是无益处的。(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制度,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困难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给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建筑、采矿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滥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相对突出。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变更解除合同不规范等现象很严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7、等问题也很常见。对于奖金、福利、政策性补贴更是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有些单位不给员工上工伤保险,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员工很难从用人单位得到足额的补偿,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扯皮的现象。就被派遣劳动者而言,由于他们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作为外来人员很难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既不能求助于工会,又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导致利益极易被侵犯,成为劳务合同中最大的受害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运作,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给企业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的负担,更倾向于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
8、位,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转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规避或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竟然把传统用工的老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这种现象一般发生在 2008 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则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外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再把公司的正式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原公司,将正式员工转成劳务派遣工,逃避监察。这些违规运作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造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混乱,给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造成了一定阻碍,也对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 三、劳务派遣对策研究 (一)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劳务派遣相应监督机制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新的用工形式,为我国解决劳动力市场供需
9、失衡的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机关和法律制度对其运行进行规范。首先政府要建立专门机关对于劳务派遣进行引导和监督。制定严格的劳务派遣准入机制,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批,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严格控制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单位取得政府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审批机关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加强对其监督的力度,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实行备案制。成立专门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予以处理处罚。 (二)建立
10、同工同酬的薪酬待遇机制 针对我国劳务派遣目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政府要从外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来对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加以规范。在形式上,要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者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卫生条件、奖金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到相关劳动监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后面发生劳务纠纷有据可查。从监督方面来讲,要求劳动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机制做好监督和引导工作。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同行业的薪酬待遇做好调研和汇总工作,必要的时候可通过行政手段对薪酬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从立法方面讲要求劳动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劳务
11、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对劳务派遣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对于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给与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违规成本。 (三)建立劳动保障机构,加强用人监察和劳动者的维权工作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政府有责任做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第一,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察工作,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监控和引导;第二,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职位工资的标准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
12、位,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者取消其经营许可资格。第三,建立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规范用人征信记录,对于差评的单位予以停业整顿。对于二次被行政部门采取停业整顿措施的劳务派遣单位取缔其经营许可资格;第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工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工会组织,引导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以便更好的通过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伤害。最后,政府要组织司法行政部门针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劳务派遣的司法援助工作,通过政府补贴或者行政措施降低被派遣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法律宣传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13、完善配套法律规范的制定,做好法律的衔接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违规操作,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方式,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与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不到位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因而做好配套法律制度的衔接确有必要。首先,从劳务派遣资质来说,要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其次,针对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的工伤得不到赔偿或不足额赔偿问题,要制定相应法律规范,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问题,责任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针对用人单位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现象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临时
14、性、辅助性的用工形式。但是由于该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依据此规定很难区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和一般企业用工方式,因而导致上述情形的发生。建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采用列举加排除的方式,按照不同的行业和职业的性质进行细化规定。把常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按照行业和职业列举出来,这样做虽然不能穷尽各种情形,但是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务派遣滥用的情形得到改善。在日后的法律施行过程中将新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旧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时效问题,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工作。 综上,劳务派遣制度在给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机制带来变化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因其运作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深入分析并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国家司法考试编辑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法律法规汇编.研究出版社社.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郑尚元.不当劳务派遣及其管制.法学家.2008. 5刘月亮.浅论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0(11). 6张敏.中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刍议.理论导刊.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