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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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摘 要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读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原刑事诉讼规则也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则作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此,我们侦监部门全体干警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应对,为明年起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规则 侦监工作 挑战 作者简介:林文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7-02 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

2、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统一认识,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后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三是适当延长了职务犯罪案

3、件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将原来规定的十日延至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新刑事诉讼法第 343 条则明确规定将这一至三日的延长期限留给侦监部门,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以后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增加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的领域。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来了新挑战,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

4、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对于原来规定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保障人权方面进行了一大步,其意义深远、重大、侦监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切实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权限意识、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二是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不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三是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

5、定权的配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虽没有规定“上提一级”的问题。但“上提一级”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措施。因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这一部分的时间留给侦查审查期限,新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这一部分的时间留给侦查监督部门使用,有利于加强两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实体审查,转变一些地方同级审查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排除法证据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新刑事诉讼规则也将原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的内容纳入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操作流程作了细化

6、的规范,便于操作。因此,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 五是关于建立检查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等规定,给侦查监督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新规定。 第三,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内容及立法意图,从明年 1 月 1 日起,潮州市两级侦监部门将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实现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全面对接: 一是进一步强化逮捕必要性的

7、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规则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由于批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所以,侦查部门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必须转变审查逮捕工作模式,要变“构罪即捕”为“确有不要逮捕” ,增强审查逮捕的司法功能,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特别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第 139 条的规定内容,重点审查核实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事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判明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发生、实施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行为,确保审查逮捕质量。一是从犯罪主体身份及所涉嫌犯罪方面审查逮捕必要性。

8、从办案实践看,重点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有无固定工作、职业、涉嫌犯罪的罪名、犯罪情节、是否有前科、量刑大小情况、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进行审查。二是综合考虑侦查机关所提交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诉讼参与辩护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等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一律不予批捕,切实降低羁押率。 二是加强对“双录”内容的审查,确保取证程序合法。新刑诉讼第121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

9、进行,保持完整性。 ”新不刑事诉讼规则第 201 条、202 条也明确规定了自侦案件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双录” 。讯问时录音录像不仅可以规范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的讯问行为。而且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重大诉讼意义,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取得,并使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影响刑罚裁量的有力证据。侦监部门应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重点通过录制时间、录制程序、讯问地点、讯问人员人数、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讯问内容等方面,判断制作和讯问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侦查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及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笔录的一致性进行内容比对审查。

10、对于侦查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部门书面提出,要求侦查部门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部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是否决定逮捕的依据。对于移送或移送不全的“双录”资料应要求其及时移送,未能按照要求移送的,将案卷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自侦部门)不予受理。 三是重视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切实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诉讼第 54条、第 55 条、第 171 条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第 5 章第 65 条至第 75 条共计 11 条明确规定了检查机关对侦查

11、机关违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要求作出说明、纠正违法和追究刑事责任权限以及非法证据的操作的规程,为检查机关同步监督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审查逮捕时,应当重视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到不枉不纵、客观公正,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审查逮捕阶段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按照侦查监督程序进行,可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辩护律师、查看入所健康登记和获取供述的侦查人员等来审查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工作的重点应是对瑕疵证据的转换和补正,为后续的公诉打好基础,也促使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四是加强学习培训,领会立法意图,

12、强化“诉讼监督” 。新刑诉讼及新刑事诉讼规则对加强检查机关诉讼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扩大了监督范围,主要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监督;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对报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的执行的监督等。这些诉讼监督,纵贯刑事诉讼全过程,覆盖了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强制措施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各个方面。新刑诉法及新刑事诉讼规则增加的诉讼监督职能,多数涉及侦监部门,如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

13、,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主体等,那么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些新的规定?首先要加强学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法律监督者,我们的利器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因此,接下来我们将组织两级侦监人员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懂善干。其次是增强责任感意识,做到敢于亮剑,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和适度监督。再次是提高监督效果。新刑诉法及新刑事诉讼规则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新的监督任务的同时,还完善了监督程序,丰富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效力,结合本区域的司法实践,全面修订侦监工作规程,推动诉讼监督更具实效、更富刚性、更有权威。 五是认真做好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研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对捕与不捕案件,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群体性、涉政型及网络媒体介入、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案件,案件承办人都要认真分析研判,确定信访风险等级,切实做好释法说理,信访风险化解工作,确保良好的办案效果;严格执行好重大案件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密切掌握实情变化,共同妥善处理;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与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继续落实好刑事和解的司法政策,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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