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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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 【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

2、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2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第四条 【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

3、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 【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六

4、条 【净空宣传教育】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第七条 【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3安全保护工作。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八条 【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机场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科技的发展,及时修订机

5、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最新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至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供查询。第九条 【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第十条 【跨市协调机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涉及毗邻城市的,由市人民政府

6、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第十一条【规划及项目审批】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履行职责。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4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方可确定规划方案或作出审批决定。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

7、二条 【禁止行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或者使用激光等强光照射航空器;(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在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或者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八)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或无人机飞行

8、;(九)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十)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十一)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5(十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十三)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四)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三条 【净空区域内障碍灯的设置】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限制面的不可改变的建筑物或设施,管理人应当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面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所在地的区

9、政府负责清除;不能清除的,区政府应当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第十四条 【净空区域外障碍灯的设置】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或者设施,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自然障碍物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五条【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气球等规范】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 2 日前持气象主

10、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升放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 1 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6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报告】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航模失去控制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七条【临时飞行空域划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 7 个工作日前持有关升空物体的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文字材料,向空中交通管

11、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吸引鸟类晾晒场的限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减少吸引鸟类动物的农作物或者植物的晾晒场。第十九条 【信鸽协会会员的限制】信鸽协会、观鸟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会员、俱乐部等的自律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2、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7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二十一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备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时报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航空无线电台设置审批】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三条【非航空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

13、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所等;(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无线电使用基本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净空保护状况核查】机场管理机构和地8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

14、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即时向机场公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飞行安全隐患。机场公安部门先行处置后,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第二十七条【电磁环境状况核查】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状况的核查。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应急管

15、理机构】本市设立机场应急管理机构。机场应急管理机构由机场管理机构、机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机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各项工作:(一)研究确定机场安全应急预案;(二)研究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案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三)协调毗邻城市相关部门提供执法协助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查处违反净空保护行为的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地的区公安、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9第三十条【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16、建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未按要求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或者未保证障碍灯和障碍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障碍灯和障碍标志的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 1000 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 1 万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申诉机制】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处分】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市政府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区、新区】本办法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本办法规定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市政府授予前海管理局或其他机构的,由前海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承担。10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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