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村创建标准1、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农村经济特色明显。2、基础设施完善。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通邮政、通电话,户户通自来水、通电、通有线电视;依托办公活动场所,建有乡村卫生院、便民超市、农家书屋和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场所。乡村民居建设富有民族元素,少数民族特色民居得到保护。3、物质生活富裕。村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质量逐年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本县区处于领先水平。4、精神文化生活充实。乡村民族文化特色深厚,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保护、传承和弘扬;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经常开展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并在民族文化活动中,注重宣传党的民族
2、政策,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乡风文明,村容整洁。5、基层组织健全。乡村领导班子团结,责任心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得到尊重;党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等达到县市区规定标准。乡村管理民主,接受监督。建立联系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制度并认真落实。6、民族关系和谐。人与人和睦相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得到巩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置辖区内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未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生工作等方面的案(事)件,各民族团结互助、关系融洽、民风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