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550664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关于法院间接引用省级劳动部门文件判案的讨论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判案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却违背了这一原则,将立法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以外的其它文件作为了判案的依据,而这种文件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文件为代表,对此表示质疑,为此,就此相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法律依据 立法权 委任性规则 一、抛砖引玉 案例 1:唐某于 1950 年 11 月 9 日生,2008 年初到 2010 年 2 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0 年 6 月 23 日被诊断为贰期尘肺,同年 11 月 9 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 年 1 月 10 日被鉴

2、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程度。2011 年 3 月,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共计 368056 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唐某的请求,重庆某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重庆某总公司支付唐某 350471 元,后重庆某总公司提起上诉,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 2:闵某 2011 年 6 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年 9 月 4 日案人因交通事故将闵某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3 年,闵某获得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 130070.53 元,

3、后闵某向起诉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闵某 110395.80 元,后单位提起了上诉。 针对案例 1:单位上诉的理由是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体现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能体现出判决的内容。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来源于“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即判决书所引用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 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1184 号) ,就是说法院间接将两个文件作为民判案的依据。 针对案例 2:单位在一审提出,依据 2005 年 12 月 2 日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

4、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工伤赔偿意见 )之规定,辩称劳动者已经在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而且总额也高于工伤保险赔偿,故不应当再重复赔偿。但法院没有采纳,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评述:“被告辩称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井下津贴与其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抵扣完毕、无需支付,但按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中仅医疗费应与工伤保险待遇抵扣” ,这里“按规定”到底是个什么规定了,据主审法院透露,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77 号)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5、,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文件,不仅在单位内部适用,而且法院还隐形地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原因赋予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立法权”呢?法院为什么总是间接或变向引用进行民事判决呢?我们必须透过法理来正确审视。 二、扑朔迷离 (一)立法法:没有权利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们首先排除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6、保障局作出文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是否又符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呢?再从立法法查找依据,通过分析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我们找不到一条法律明确赋予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立法权” 。 (二)法理学:没有委任的委任性规则。 虽然立法法没有直接规定,那是不是存在间接性授权,由其它部门制定呢?这里涉及委任性规则,在讨论委任性规则时,我们必须回到具体部门法和个案中来。在案例 1 中,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四个问题,即:1、四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四级工伤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法律依据?3、达到退休年龄的四级工伤主张支付伤残津贴的法律依据?4、

7、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赔偿法律依据?这四个问题,两审法院均做出了无法律依据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委任性规则,即进行委任性规定,由其它部门来加以具体规定。但是对于四级伤残工伤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国务院并没有委任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具体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也找不到任何与此有关的委任规定条款。 2、就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委任性规定,那也是“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8、人民政府规定。 ”此处只是说了“适时调整” ,而不是授权。即便是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这些规定在本质上都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所以对于本案,四级工伤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3、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伤(亡)时户籍不在本市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以及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其一次性支付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表面上看,该条文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向下授权立法,实际上不是,因为国务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向下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 ,所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也无权向下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所以,案例中的唐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享有基本养老,至于单位买没买养老保险,那则是另一个问题(注:唐某在本案的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多,如果前面的用人单位没买养老保险,是不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呢,值得讨论)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