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内容摘要】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是原告诉讼目标的载体和实现途径,原告在诉讼中对诉讼请求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突破了普通诉讼中“原告必须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资格限制,如何管理与处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直接关系到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效果。因此,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管理与处分效果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3 年 1 月 1 日,我国
2、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尽管内容有限,但已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破冰之旅。相较于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广泛关注,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然而,无论环境公益诉讼最终由谁提起,诉讼请求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的研究就极具现实意义。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根据诉讼请求内容和所欲达到判决效果的不同,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对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研究亦以此展开。 一、 确认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之法律关系存
3、在与否的诉。确认之诉是德国普通法末期扩大化司法权的产物,通过确认判决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做出权威性确定,发挥着排除将来纠纷的预防性司法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行为后果联系的非直接性,确认之诉的使用相对较少,但是,由于确认之诉具有预决性和阻止性的特点,原告可以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向法院请求确认一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以便为将来可能发生之事件进行预案救济或纠纷排查。当然,这一方面需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具有深刻的权利责任意识和极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使用的协调性和优化性。 二、给付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请求要
4、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给付既可以是物的给付,也可以是行为的给付。给付之诉的使用率较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也占多数。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损害尚未发生,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阻却危害环境之行为的发生,因此,一旦原告提起以停止侵害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即可阻却危害环境之行为的继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救济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是多种请求并存,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效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一旦对方履行了该请求,环境利益的所有享有者均可获得,从而实现
5、环境利益上的救济。损害赔偿是给付之诉的重要内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是主张损害赔偿还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更有益于环境损害的救济呢,则需要审慎考虑、理性配置。环境损害具有时间跨度大,空间范围广,受害主体广泛,损害隐蔽、持续,救济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往往无法通过金钱上的赔偿得到充分补济,此外,环境污染的损害通常也很难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即使能够计算出损失的具体金额,赔偿金的分配、管理与利用也是一个常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果没有良好的赔偿金管理机制和系统环境修复和救济措施,主张以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原状等内容为主的诉讼请求可能更有利于环境公
6、共利益的保护与救济。 (三)形成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形成之诉,是原告依法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一定自己与被告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利用法院判决将现有的法律关系加以变更,一旦原告胜诉,判决在生效之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强制执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行为后果关系的非直接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形成之诉应用的情形相对较少。但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消灭他人之间形成的将对或者已经对环境产生损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而这种形成之
7、诉的提起有时又会同给付之诉中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相重叠,如何选择,则要充分发挥权利主体的自主性。而在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上,有必要在现有行政监管之外开辟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之诉的运行空间,使其成为行政机关环境监管之外的有力补充。 除了上诉讨论之外,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优化与配置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实现,如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对于提起、诉之变更、撤诉、不出席法院审判、接受调解以及上诉等诉的处分问题,亦需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法院在适当的时候需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总之,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基础,诉讼请求的合理配置不仅是需要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努力,同时需要相应程序和制度机制予以保障与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陈泉生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韩香论民事诉讼之诉讼请求以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为视角J兰州学刊,2011, (7) 5王小钢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 (3) 6齐树洁诉权保障与当事人之适格之扩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12)